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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才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批捕案

发布时间:2019-12-10  来源:本网  点击量: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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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5月5日上午9时许,李富才驾驶川HX8XX1号牌的白色哈弗牌越野车搭乘其妻子邓某(现在医院治疗)从苍溪县石马镇向苍溪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苍溪县东溪镇大桥头时,不慎将从车行前方横过公路的崔某某(现在医院治疗)撞倒。发现撞人后,李富才随即准备下车查看,却又误将档位推在了R档(倒车档)上,就在其打开车门、脚离开刹车准备下车时,却突然发现车辆开始向后倒退。因害怕再次撞上行人,慌乱中李富才将脚踩在了油门上,并将挡位从R档直接拉倒D档(前进档),同时继续将油门误当刹车猛踩,导致该车快速向前行驶,从倒在地上的崔某某身上碾压过去,直至撞上前方一辆客车车头后停下。事故中导致崔某某和其妻子邓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后果。“5.5”案件发生当天,撞人过程被群众手机拍下发至网络被大范围传播,个别网友夸大、扭曲事实真相,传播被害人是李某才的嫂嫂,两者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撞人者是有预谋的报复故意杀人行为等不实言论,引起了社会、网络舆论广泛关注、讨论。 【办案过程】“5.5”案件发生后,苍溪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案件,为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5月13日,苍溪县公安局以李某才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反映,李某才与崔某某之间互不相识、素无往来,更无债务纠纷问题。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才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理由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客观要件要求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参照过失放火罪的后果标准,即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本案中,李某才的行为仅造成二人受伤(暂无生命危险),而二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的时限条件,公安机关未对伤者作出伤情鉴定意见,受损车辆损失情况也未作鉴定,故认为本案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目前,该案还仍在继续侦查中。 【典型意义】“5.5”案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一些不客观、不真实的言论和负面评价,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给予了较大关注,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不一定会得到社会舆论的理解和支持。面对这种情况,苍溪县检察院严格按照网络舆情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工作“三同步”要求,积极认真的妥善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在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全程参与案情分析、通报会,为案件的侦查和审查逮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审查逮捕期间,及时将案件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院,同时在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能顶住各项压力依法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作出了不逮捕李某才的决定,确保了检察机关办案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提升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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