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福娟利用担任苍溪县楠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公司资金用于炒股活动,累计挪用资金736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5194.15万元,截止案发时仍有2165.85万元未归还。
【办案情况】公安机关在向苍溪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对被告人挪用的资金数额进行确定,被告人也对其具体挪用的资金数额记不清楚。苍溪县检察院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促使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挪用资金数和已归还资金数作出鉴定。2018年8月6日,苍溪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刘福娟提起公诉。2018年9月28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福娟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900余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能够长期大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炒股活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苍溪县楠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内控不完善,尤其是账户资金管理疏松所致。公司、企事业单位应当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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