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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丰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19-03-05  来源:本网  点击量: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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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3年半年,被告人张永龙、杨杰、赵三林等人商量在苍溪成立投资公司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进行项目投资,并聘任被告人王一武为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之后又陆续招聘了被告人陈冬梅等人为业务员负责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该公司通过散发传单、电视推广、口口相传、LED广告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利息作为回报向社会公众宣传,主犯张永龙等人分别以项目建设融资和公司、个人借款等名义先后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合计4675.3941万元,其中1326.9941万元不能退还。

        【办案情况本案系苍溪县首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苍溪县检察院多次召开案件专题研讨会,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围绕追赃挽损目标,主动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引导调查取证。同时,及时向县政府、县委政法委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和集资参与人中不稳定因素,对集体访及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掌握集资参与人中是否有生活困难、患病住院的老年集资参与人的情况,与集资参与人代表联系,在审理环节优先发部分还集资款;对新报案的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的情况,并案审理,及时通知补充侦查、审查证据后依法追加起诉,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果;对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间不长、领取提成不多的2名业务员,督促他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退缴违法所得,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2017年12月27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永龙等9名被告人7年至1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至20000元、4名主犯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案件发案呈多发、高发态势。该类案件既严重危害社会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引导调查取证,夯实证据链条,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建立集资参与人诉讼代表反映诉求方式,积极做好案件受害人的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从法律和证据的角度,向来访人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最大限度地为受害人挽回损失,有效化解了集体信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按照区别对待做到分类处理涉案人员,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运用刑事司法政策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全面追赃挽损,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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