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活动 - 典型案例

罗某胜贪污腐化、破坏军婚刑事申诉案

发布时间:2019-12-10  来源:本网  点击量:4174  
分享:

【基本案情】申诉人罗某胜,曾用名罗某伟,男,初中文化,生于1938年9月10日,四川阆中人,苍溪县文昌粮站原职工,系贪污腐化、破坏军婚案件的刑满释放人员。1975年7月18日,罗某胜因涉嫌贪污腐化、强奸幼女,由苍溪县公安局决定逮捕。同年9月16日,经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起诉到苍溪县人民法院。1976年1月20日,苍溪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胜思想腐化、道德败坏,自1964年以来,利用掌握粮食的方便,通过物质引诱,先后奸污军属一人、少女五人、妇女五人,严重破坏军人婚姻和社员家庭和睦。同时,被告先后贪污国家粮食701斤,现金及实物折款404.86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苍溪县人民法院以罗某胜犯贪污腐化、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全部追缴贪污国家粮食701斤及尚未退赔的现金99.86元(已减去退赔的305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2019年3月8日,苍溪县检察院收到罗某胜申诉来信,信中否认其实施过强奸幼女、破坏军婚的行为,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原办案人员的责任,否则将报复社会。3月15日,苍溪县检察院受理了此案,根据197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以及1986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请示广元市检察院后,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并在七日内书面告知了罗某胜。随后,经苍溪县人民法院同意,承办检察官向县档案局调取了罗某胜贪污腐化、破坏军婚一案卷宗并审慎开展复查工作。通过复查,认定的事实与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承办检察官认为,因当时国家未颁布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依据,认定罗某胜犯贪污腐化、破坏军婚的事实、定性基本正确,罗某胜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抗诉。同年6月3日,苍溪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宣告仪式,宣布了对该案的不予抗诉决定。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申诉人年逾八旬、与家人断绝往来、没有生活来源等特殊情况,并没有就案办案,一方面,通过与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陵江镇政府一起进行专题研究,共同制定了分工协作化解积案的工作方案,及时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确保其不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另一方面,多次与罗某胜面对面交流,摆事实、讲道理,逐渐消除了其对该案处理的消极对抗情绪。此外,针对罗某胜体弱年迈独自一人生活的现状,苍溪县检察院会同县委政法委一道,积极协调其户籍所在地阆中市龙泉镇党委政府,为其解决了每月500元左右的困难补助费和一套廉租房,让罗某胜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的关心和关怀,最终使其主动放弃了信访申诉,认同了苍溪县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复查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系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刑事案件,时间跨度长、复查难度大,该案最终得以成功化解,主要得益于:一方面,严格规范办案。在申诉人情绪激化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能够顶住信访和社会风险压力,严格按照刑事申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同时注重案件细节,严把案件质量,用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审查案件,确保该案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时,从法律、证据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确保了申诉人对案情清楚、法律法规清楚、审查结论清楚,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另一方面,注重矛盾化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苍溪县检察院始终秉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严格落实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的工作要求,以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加强与其他机关、单位协调联动,多渠道、多方面解决了申诉人的后顾之忧,为最终实现息诉罢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94号      电话:0839-5222361

COPYRIGHT 2019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技术支持: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