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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3-08-03  来源:本网  点击量: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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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2020年7月17日

在广元市朝天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区人民检察院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检察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区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检察机关要求,认真落实七届区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全力服务保障中心大局,努力推进自身转型发展、协调发展,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287件,同比上升19.6%,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生态文明繁荣和谐新朝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服务大局,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善作善成

坚定扛牢新时代检察机关在防控风险、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坚决做到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统一,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保障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活动举办等重大事项6件次,配合开展巡视、经济责任审计3次,全面整改反馈问题。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开展集中学习、专题研讨、领导干部讲党课、自学成果交流24次,撰写调研报告5篇。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并切实抓好整改销号。

(二)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觉把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核心业务工作,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办案原则。严格认定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改变定性2件2人,已全部提起公诉。加大对涉黑恶及“保护伞”线索的摸排力度,摸排并移送涉黑恶案件线索1条。采取发放宣传册、展播典型案例和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推送信息等形式,打造立体化宣传矩阵,持续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

(三)全力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保障政府资金和群众财产安全。办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串通投标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件12人,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7件24人。积极落实精准扶贫要求,巩固脱贫摘帽成果。批捕侵害农民权益、破坏农村稳定、阻碍农业发展犯罪4人,起诉28人。将精准扶贫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紧密结合,向12名刑事被害人家庭发放救助金3万元,提供法律咨询150余人次。保持政治定力,常态化开展驻村帮扶、定点帮扶工作,协调产业发展项目1个,争取产业发展资金7万元。积极融入环境保护,助推朝天绿色发展依法起诉非法采矿、售卖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3件8人,督促行政机关履职2件。认真总结嘉陵江两次重金属污染案教训,为广元、汉中两地检察机关会签《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的意见》提供朝天参考。

(四)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树牢“企业兴衰、检察有责”观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5件,妥善化解民营企业与群众土地纠纷3起,及时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二、坚持司法为民,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创新和能力建设中笃定实干

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检察环节推动依法治理中守初心、担使命,努力提供更实更优的司法产品、检察产品。

(一)推进“案-件比”和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用最大努力让每件案件在检察环节实现高标准、高质量办理,不断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机制,减少延长审查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有效减少上诉案件数量,杜绝发生申诉案件,全年“案-件比”同比得到大幅下降。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缩短诉讼时间角度出发,坚持“全面、精准”原则,正确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主动协调区司法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40件54人,量刑建议采纳率达100%。

(二)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落实好“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充实1名检察官壮大“护朝阳”未检工作团队,选派3名员额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宣传和“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8次。持续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上用心用劲,查访学校、幼儿园9所,提出各类建议20余条。全区未成年犯罪案件实现零发案率。

(三)做好民生检察工作。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在提供法律服务、支持起诉等“小案小事”上下足功夫。升级12309检察服务平台,打造窗口“面对面”+网络、电话“远程办理”的立体化快捷服务系统,提升服务信访群众的信息化水平,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全年接受群众法律咨询300余人次,解决法律诉求73个,律师阅卷50件。用心尽心处理好每一件群众信访,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受理群众信访14件,100%实现“7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坚持把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城乡基层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式,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刚性落实,注重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行业、部门和专项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37件,努力做到“办理一案、建议一件、治理一片”。与法院、劳动监察部门联动,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7万元。

三、坚持客观公正,在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中恪尽职守

突出主责主业抓好法律监督,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全年共批准逮捕29人,决定逮捕3人,不批准逮捕19人。提起公诉69人,不起诉14人。无错捕错诉案件。依法监督立案4件4人,监督撤案3件3人,追捕追诉3人,提出抗诉1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件2人。

(二)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27件。办理不支持诉讼结果监督申请1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4件,法院采纳4件,对审判活动违法发出检察建议11件,法院采纳11件,办理支持起诉11件。对不支持监督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三)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年共排摸行政非诉线索2条,督促行政机关履职2件,发送检察建议2件,被监督单位均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件,提请市院抗诉并得到支持。

(四)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围绕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净水”“护航国有资产”等专项行动,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0件,立案6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办理的孙某洋、胡某非法采矿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督促修复被破坏河道3.8万平方米。

四、坚持厚植根基,在推动检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砥砺奋进

全面落实检察改革各项要求,推动智慧检察、队伍素质提档升级,不断激发内生动力。

(一)全面落实内设机构改革。按照上级检察机关部署,结合职能职责和人员队伍实际,完成“3+2”机构改革,即内设科室统一整合设置为三个业务部门(第一、第二、第三检察部)和两个综合部门(办公室、政治部),推动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有机融合。同步择优配备了5名中层正职,提请任命党组成员、专委2人,遴选员额检察官1名,部门、干警通过双向选择合理分配了岗位,中层干部平均年龄下降5岁,一线办案干警占比达到78.3%,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干警干事创业激情进一步激发。

(二)全力推动“智慧检察”升级换代。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高效与便捷并重,同步实现办公、办案信息化和规范化。完成中心机房、检察三级网、分级保护系统改造升级,完成检察工作网、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和统一业务系统权限重配,加大使用培训力度,规范日常运行管理,推动“智慧检察”更好地服务办公办案。政法三级网、律师远程阅卷、智能辅助办案分析系统得到充分应用,实现电子卷宗推送、智能辅助阅卷和法律文书生成的自动化和快速化,“数据多跑路”成为现实,以智慧检察提升办案质效取得明显效果。

(三)努力锻造“四个铁一般”检察队伍。坚决守住意识形态主阵地,全年开展中心组学习12次,参加各类培训14人次,定期通报“学习强国”积分情况,在建党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重温入党誓词、宪法宣誓、学先进比先进等活动,锻造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努力打造专业化队伍,以“栈道讲堂”为平台,用活用好“检答网”,强化干警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全年共开展理论培训9次、业务竞赛2次,干警学用结合能力进一步增强。以简报信息和检察宣传为抓手,推动干警提升学习、分析和写作能力,检察新闻稿件被各级媒体采用49条。纵深推进从严治检,切实落实好“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坚持每月分析廉洁从检情况,开展好节前教育、“以案促改”、检务督查、谈心谈话等工作,教育引导干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检察队伍清正廉洁。

(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主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工作3次,主动登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12条,邀请代表委员观摩庭审、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和视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和监督不诉案件6件,切实保障代表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发布案件程序类信息385件、重要案件信息26件,公开法律文书57份,公开率达100%,通过“两微一端”推送检察信息658条,阅读量近1.5万次,努力讲好检察故事、传递检察声音,尽心答好检察试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今年以来的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闻令而动、恪尽职守,用忠诚和坚守彰显检察担当。组建党员突击队2支,抽调党员干警18人,在机关、帮扶村及社区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应用智慧检务系统,发挥好远程提讯、远程接访等办案系统功能,确保疫情防控与检察工作有序推进,疫情防控期间远程提讯42人次,远程开庭10人次,远程接访9人次。对1件涉疫情案件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确保打击犯罪力度不减。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制发《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例。深入七盘关农特产品交易市场、野生动物养殖场、农家乐等开展调查5次,发现并移交线索3件,发出检察建议3件,推动野生动物领域管理治理规范化。

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区人民检察院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司法办案,保持办案力度不减、监督节奏不变,在服务大局中体现检察担当,在司法为民中彰显检察情怀。一是积极投入平安朝天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保持惩治犯罪力度不减,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7件35人,审查起诉案件57件98人,批准逮捕9件14人,提起公诉52件59人,审结率77.6%。二是坚持守护社会正义。依法履行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办理民事监督案件33件,行政监督案件3件,公益诉讼监督案件4件。三是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主动提前介入涉企案件的侦查2次,审查涉企民事诉讼案件15件。提升预防风险能力,采取“云课堂”等形式,送法进企业、进校园8次。今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各类案件103件,审结78件,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21.2%和17.6%。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们深化改革、务实担当,我们强基固本、奋力拼搏,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协调发展,被市委表彰为扫黑除恶先进集体,连续多年被区委表彰为“好班子”,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5项工作、6名干警获得各级表彰奖励,2名同志通过司法考试,其中,1名干警被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表扬。朝天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彰显出了朝天检察队伍的过硬素质和良好形象,但归根结底是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结果,是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致以最真诚地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新时代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满足群众新要求的能力不足、措施不够。二是队伍的专业素养、职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业务拔尖人才培训滞后。三是队伍的梯队建设还不够科学。四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做得还不够实,效果还不够好。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切实推动解决。

 

2020年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区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一次全会、区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好最高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区委“123456”执政兴区总体思路,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实现“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生态文明繁荣和谐新朝天贡献检察力量。

一、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主动服务中心保障大局。牢固树立政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工作大局,强化底线思维,强化拼搏精神,全力做好检察环节防风险、补短板、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按照高检院“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的要求,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打伞破网”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依法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积极参与基层法治建设,着力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二、不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在参与社会治理中践行为民司法宗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惩治影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围绕黄赌毒、盗抢骗、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回应群众合理司法诉求,抓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引导和帮助群众依法解决法律难题,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

三、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深刻理解和深入贯彻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理念新要求,坚守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综合运用批捕、起诉、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切实加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主动适应检察格局和业务条线的重大调整,抓紧做好内设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严格按照“做优、做强、做实、做好”的要求,全面落实“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四、努力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水平,锻造“四个铁一般”检察队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政治责任,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紧抓实意识形态工作和基层党建工作,凝聚干事创业的正能量。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自觉正风肃纪,确保检察队伍风清气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用好学习强国、“检答网”等网络平台,大力提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优化检务管理,推进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

五、强化“监督者更要受监督”理念,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加强与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创新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联系方式,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主动为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创造便利条件。积极构建良性互动的公共关系,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大检务公开、释法说理和检察宣传力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各位代表,面对新任务、新要求,区人民检察院将更加坚定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本次会议决议和精神,诚恳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努力为推动抓好“县域经济、民营经济、文旅经济”三大经济,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生态文明繁荣和谐新朝天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项检察职能。

2.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者有损害危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

4.“捕诉监防”一体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机制,明确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监督、预防工作由一名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减少了检察官重复翻阅案卷的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从而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

5.“案-件比”: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案”数与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因退查、延期等因素所产生的“件”数之间的比。具体地讲,“案”指的是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件”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各项具体业务活动。

6.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打破“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防止超期羁押和不正当关押。

7.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8.三个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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