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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案件质量评查对减刑案件质效提高的新突破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本网  点击量: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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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荣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李佳晓

摘要: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案管部门一项重要工作职能,通过对已办结的案件开展评查,达到规范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效的目的,是检察机关行使内部监督权的工作方式之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方式不同于案件流程监控,前者是对各业务部门已办结的案件开展评查,既要审查评查案件的实体即证据采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又要审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等,强调的是一种事后监督;后者是对正在办理案件的各流程节点进行实时地、动态地监控,讲求时效性,仅是对在办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进行监控,强调的是一种事中监督。值得思考的是,因减刑案件办理程序不同于公诉案件,因此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充分发挥出开展评查应实现的提升办案质效的目的性,工作实践中减刑案件如何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案件质量评查、减刑、监督

一、减刑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必要性

减刑制度,作为一项充分体现对服刑人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有效激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刑事司法活动。针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减刑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减刑检察监督工作方式之一,以一种事后监督的工作机制,引导减刑检察监督职权在公开、透明的模式下运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强化减刑检察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新时代检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对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是刑事执行检察从原先的“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是“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向“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转变,无不在强调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效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全程参与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程序,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进一步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益。而针对减刑案件开展的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减刑案件办案质效的内部考核,是强化对内监督的重要途径,通过评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规范办案程序,维护司法公正。

(二)保障刑罚变更执行公平正义的重要抓手。2017年12月7日,高检院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一条深刻阐述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尽管减刑案件在办理程序上与公诉案件办理程序有所区别,但在办理减刑案件审查过程中要求承办检察官秉持着同样公平、公正、严谨的态度,结合减刑案件办理相关规定,严格把握减刑幅度是否恰当。因此,针对减刑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工作,是在对刑罚变更执行过程进行检察监督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内部自我查找问题、自我检验的过程,更能让服刑人员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检验减刑检察监督质量的重要指标。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项事后监督权,最关键的是通过办结的案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牢记教训,谨防在办理类似案件中出现同一错误,这既是案管部门行使监督职权的体现,也是对承办检察官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的检验。尤其是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对办案检察官提出严格要求,一方面强调提升办案质效,另一方面落实办案责任制,进一步压实承办检察官的责任。在此背景下,减刑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仅是提升办案质效的强心针,更是强化承办检察官责任意识的推动剂。

二、减刑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局限性

减刑案件,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业务之一,其办理流程不同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程序,其办理过程极少衍生特殊程序。因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案件基数大、数量多,因此减刑案件的审查办理程序易形成固化模式,导致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评查范围有限、可评查内容少,难免导致减刑案件开展评查流于形式。

(一)减刑案件办理程序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74条对检察机关办理减刑案件作出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一方面是针对执行机关报请法院裁定的建议书副本进行审查并向法院提出是否同意减刑或者降低减刑幅度的审查意见,另一方面是对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进行审查,发现裁定不当的及时提出纠正。而这样的审查办案模式及业务系统的不完善,导致减刑案件在录入统一应用业务系统时出现一人多案的情况,即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为一个环节,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后检察机关对该裁定进行监督为另一环节,两个环节独立成案,导致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抽取评查案件时仅能就其中一个案件即一个环节开展评查,评查范围不全面、可评查内容少,难以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实质性评查意见。

(二)减刑案件办理流程的模式化。由于监狱服刑人员基数大,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人数多,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建议书副本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加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人数有限,导致对于减刑案件的审查无法深入展开。案件数量多、审查时间短、办案人数少,是减刑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题,而这也是导致减刑案件存在批次化、模式化办理弊端的直接原因。因此,在针对减刑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时大多流于形式,评查发现问题也集中在案卡填录不完整、填录错漏、法律文书制发存在笔误等基本程序性问题,案件质量评查深度不足,难以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内容上发现问题。

(三)减刑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没有统一评查标准作为参考。当前案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主要依据的是《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于开展评查的主要评查指标、评查内容、评查方式以及评查工作的开展作出较为宏观的规定,为开展评查工作指引了大的方向。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评价指标可作为参考。一般意义而言,公诉类案件开展评查可以通过查阅侦查机关的电子证据卷作为评查的辅助材料,从证据的采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实体上发现问题,提出评查意见。对于减刑案件而言,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没有罪犯计分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作为依托,仅是对我们业务系统中现有的案卡及制发的法律文书开展评查,难以通过评查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办案质效的目的。

三、减刑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新思路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监督、落实办案责任制、提高办案质效、加强队伍建设意义深远。而针对减刑案件如何创新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仍然需要立足工作实践加强探索。

1、以高检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为依托,制定与减刑案件办理程序相符合的评查机制。一是事先制定评查工作方案。在开展评查工作前,对应作为评查参考指标的材料提前罗列,尤其是需要直接接触服刑人员的应提前与执行机关做好对接,听取意见。二是调阅材料。对减刑案件随机抽查后,可以向执行机关调阅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表、奖惩情况表等,了解服刑人员在考核期间的表现,为开展评查工作提供侧面参考。可以通过与管教民警及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掌握该犯服刑考核期间教育改造基本情况,并对罪犯是否有财产性判项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了解,为后续开展评查工作奠定基础。三是可以成立评查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统一领导,各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共同组成评查小组,分管领导对需要评查的各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后,分工明确,各项调查有序进行。

2、强化减刑案件办理规范性文件学习,明确需评查的内容。各地区立足于本地工作实践,可能制定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减刑案件办理规定和工作细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要加强学习,立足《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结合本地制定的减刑案件办理工作细则开展评查工作,尤其要重视新的办案规定在原有基础上作出的新变化,重点把握服刑人员考核期间积分转换表扬个数、减刑间隔期限、表扬对应提请减刑幅度是否正确等方面指标,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是否合法、提请减刑幅度是否恰当严格进行评查。

加强评查结果运用,推进减刑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3、案件质量评查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督模式,但是应将其作为日常工作内容长期开展,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通报,既有利于加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减少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及实体审查不严谨的概率,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更能保障服刑人员获得减刑的基本权益,彰显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一、期刊论文类

[1]袁其国:《全面加强与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载《人民检察》 2016年第5期。

[2]李思、张鑫磊:《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探索》,载2015年《法制与社会》第10期。

二、其他法律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20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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