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蒋某在A县幸福路经营一家调味品经营部,以卖调料为名多次贩卖罂粟壳给兴仁县的张某某。2014年11月26日9时许,蒋某再次让刘某的零担车帮助托运,贩卖罂粟壳给张某某。刘某所驾车辆行至兴义市米厂路时,被A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当场缴获罂粟壳3袋。
随后,A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兴义市幸福路将蒋某抓获,并在其储物仓库中查获罂粟壳2袋。经称量,民警前后从蒋某处查获的罂粟壳共计85.551千克。
【判决】
经A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县法院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7年半。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罂粟壳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系毒品,未经许可,禁止买卖、运输。被告人蒋某贩卖、运输罂粟壳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贩卖、运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贩卖、运输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蒋某贩卖罂粟壳85.551千克,符合法律上“数量较大”的构成要件。鉴于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坦白,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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