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4月15日,李某去A县旅游,下午入住该县某酒店,次日早上8时退房。后在旅游途中发现自己钱包不见了,回忆后才想起是自己遗忘在了房间的床头柜里,钱包里有现金2000元。当李某返回酒店取钱包时,发现该房间已经被打扫过,李某找到打扫房间的服务员王某,王某拒绝承认捡到钱包。李某报警后,民警查看酒店监控视频时,发现李某离开后只有王某进入过该房间,经过审讯,王某最终才承认了是自己捡到了李某的钱包。
【判决】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在该案中,李某遗忘的钱包属于特定场所的财物,李某丧失对钱包的占有后,钱包便转化为酒店管理者占有,王某将钱包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王某认为自己侵占李某钱包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施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拾到他人遗忘物要及时交还失主或者上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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