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本院动态

拒不认罪判无罪?NO! 检察院抗诉获改判

发布时间:2020-10-15  来源:本网  点击量:1367  
分享:

近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关、杨某某盗窃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利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杨某某无罪的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关维持原判(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 

被告人“幽灵抗辩” 法院以证据不足判无罪

被告人关、杨某某盗窃案,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日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关盗窃且系主犯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杨某某“幽灵抗辩”(幽灵抗辩,是指被告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但却提不出相关具体证据予以支持的情形)拒不认罪。承办该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不论实物证据(监控录像等)还是言辞证据,以及同案犯关的供述都证实杨某某参与共同盗窃,但杨某某就是不承认参与了盗窃犯罪,辩解当天到案发地是去找一个人收账(却查无此人)。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关盗窃且系主犯的犯罪事实,但认为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关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院有力抗诉  案件获成功改判

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罪行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审查,认为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正确,决定支持抗诉。

      为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准确惩罚犯罪,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在阅卷审查期间依法对重要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二审出庭检察人员认为,一审认定关盗窃金额2.7万元准确,本案现有证据证明杨某某参与了盗窃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审庭审上,支持抗诉的检察官针对杨某某“幽灵抗辩”从法理上正本清源、利用经验法则驳斥其无理辩解、从证据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并闭合案件证据链。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的辩解属于明显不合常情、常理、常识的“幽灵抗辩”,直接不予采信。 

最终,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该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电子路北沿线      

COPYRIGHT 2019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技术支持: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