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依法惩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对割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地里刚好有猪獾作祟,你准备好工具,我们去干掉它们。
2021年至2022年初,杨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多次使用购买及自制的捕猎机、捕猎网等禁用工具,捕猎猪獾、草兔、果子狸等国家“三有动物”并用于食用。其间,杨某乙因庄稼受到野生动物破坏,邀约杨某甲共同捕猎并食用果子狸1只。经鉴定,杨某甲、杨某乙捕猎的猪獾、草兔、果子狸等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2022年8月,经县法院审理,依法认定杨某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杨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960元,与杨某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1200元,生态损害赔偿金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剑阁县相关规定:剑阁县域范围内均为禁猎(捕)区。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非法使用枪支、毒药、爆炸物、铁铗、地弓、弹弓、粘网、犬捕、电(网)击设备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捕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杨某甲未依法取得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野生动物,严重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监管制度,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杨某乙为保护庄稼,邀约杨某甲共同捕猎野生动物1只,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甲、杨某乙未依法取得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野生动物,严重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监管制度,其行为损害了野生动物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对一定范围内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造成了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远离野味,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倡导科学文明健康饮食新风尚;
3.加强对濒危动植物的保护意识,切实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