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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捕捞不可取,判刑赔偿又“丢面”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本网  点击量: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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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禁一碗籽,秋收一旦鱼”。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剑阁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明确西河剑阁段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永久禁捕,县域内其他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期。但财富迷人眼,总有人以身试法,心存侥幸,最终撒下渔网,落入法网,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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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吴某政、杨某、杨某方、蒲某培、颜某龙、颜某清等人自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独自或共同多次使用三层刺网等禁捕工具,以网捕、电鱼等方式,长期在长江重要支流广元市、阆中市境内等天然水域捕捞蒙古鲌(俗称:红梢子)、乌鳢(俗称:黑鱼)等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非法获利19.9万余元。刘某余明知吴某政、杨某等人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不加制止,反而长期固定收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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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5日,剑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政、杨某、蒲某培等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一年不等;被告人刘某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6人共计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人民币38.04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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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该案多名捕捞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或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收购者刘某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的行为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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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吴某政等人的犯罪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水生生物有着致命伤害,导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和县境内其他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总量减少,还破坏了生物链和生态系统,使水生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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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收购者刘某余与吴某政等人已然形成了长期固定买卖关系和完整利益链条,收购行为系捕捞行为的诱发因素,收购者与捕捞者共同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破坏,收购者刘某余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的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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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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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嫩美味的河鱼虽然是舌尖上的美味,但禁渔期不能以任何方式捕鱼,切勿为“尝鲜”而铤而走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不可取,非法捕捞者不仅要“丢面”,更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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