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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1案例入选四川省检察机关医药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本网  点击量: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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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医药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广元1案例入选。



张某某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医药领域  受贿行贿一起查  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建议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医药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要注重强化监检协作,扎实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切实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要求。准确认定行受贿犯罪新样态、新方式,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材料,精准指控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发案单位暴露的管理漏洞、制度缺失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男,广元市某卫生中心原主任(院长)。
(一)受贿罪
2004年至2021年,张某某担任广元市某卫生中心主任(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经销商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药品、耗材采购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等人所送现金171.3万余元,采用由经销商垫付部分购车款、收受大额酒店消费卡等方式收受贿赂111.7万余元,共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83万余元。
(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张某某任职期间,在单位采购大型医疗设备时,未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开展采购工作,私自决定以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医疗设备,且在融资租赁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决定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导致单位多付合同款项335万余元。另,在PPP项目中不严格执行合同且违规对外融资举债,造成融资款项利息损失1148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本案由四川省广元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经指定管辖,2024年3月23日,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31日,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上诉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但鉴于被告人上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监检协作,严格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要求。在提前介入阶段,苍溪县检察院发现经销商王某某长期通过张某某的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获利355万余元,向张某某行贿72万元,建议苍溪县监委对王某某立案调查。县监委采纳县检察院的建议,对王某某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2月16日将王某某行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王某某被苍溪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不正当利益355万余元。
(二)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审查起诉期间,张某某对指控的两个罪名涉及的金额均提出异议,称收受他人部分钱款系人情往来或民间借款不应计入受贿金额,且滥用职权中对于多付设备价款的金额认定远高于其工作变动时的审计金额。苍溪县检察院针对上述辩解逐一审查,梳理了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的证据,补充询问了部分证人,固定了张某某收取回扣95.6万余元的事实,同时查明张某某在为医疗器械经销商刘某某提供帮助后,在其有购车能力的前提下,主动邀约刘某某陪同,并由刘某某代付购车款13万元且一直未归还的事实。同时补充询问了案发前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查明当时审计采用的计算方式有误,且未全面调取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导致审计结果与实际损失数额存在较大差异。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收集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后均被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某的辩解均未被采纳。
(三)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依法履职推动社会治理。在办案过程中,苍溪县检察院发现张某某长期把控医院的药品、耗材采购决定权,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措施,向案发单位广元市某卫生中心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指出该单位存在对重点人员及关键岗位监管不到位、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落实不力、药品及耗材采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逐一提出了整改建议。案发单位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并立即开展整改行动。一是修订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强化院内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二是优化人员和部门权责制度设计,严格落实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重新修订《采购管理办法》,完善内控监管机制;三是研究制定《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对领导干部、内设部门重新划定权限配额,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力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医药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反腐务尽。在提前介入阶段,发现行贿线索,要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行贿犯罪依法予以惩处,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罪轻辩解进行全面核实,深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进一步固定证据体系,确保起诉指控力度足、效果好。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客观剖析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监管层面存在的漏洞、缺失,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并督促发案单位及时整改,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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