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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2案例入选四川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本网  点击量:4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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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典型案例,广元2案例入选。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调查评估监督案


【关键词】
调查评估  伪造机关公文  职务犯罪线索  跨区域协同履职
【要  旨】
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人民法院裁判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直接影响缓刑及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与否。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检察职能,要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发现调查评估意见或人民法院采信情况存在疑点的,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注重深挖职务犯罪线索。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开展核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同联动作用,以一体化优势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社区矫正检察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取得实效。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2023年9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止。2023年9月26日,王某甲到四川省苍溪县东青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检察过程中,发现王某甲的刑事判决中所采信的调查评估意见合法性与真实性存疑。通过调查核实,发现法院采信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系办案民警王某乙授意王某甲伪造的虚假证明文书。2023年10月23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层报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将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可能涉嫌犯罪的立案监督线索移送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侦查,办案民警王某乙、罪犯王某甲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3年9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开展月度社区矫正交付接收检察中,发现新入矫对象王某甲的刑事判决书中所采信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的社会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影响较小”与苍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抄送检察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再犯罪风险较大,可能对当地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社区矫正”不一致。
调查核实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迅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调查评估意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通过与西华县人民法院联系,调取法院所采信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传真件。将该传真件与调查评估单位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进行比对核实,初步查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可能被调换。二是核查虚假调查评估意见来源。通过查阅王某甲调查评估档案,询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矫正对象王某甲,并提取王某甲手机中与办案民警王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发现西华县人民法院所采信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系王某乙授意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伪造。王某乙利用职务之便将伪造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随案移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经检察院移送西华县人民法院。
监督意见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办案民警王某乙授意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伪造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行为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王某甲伪造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两起案件线索的管辖权均在河南省周口市,需要开展跨区域检察协作。苍溪县人民检察院遂及时将线索和调查核实中固定的证据层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监督结果  2024年1月26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办案民警王某乙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21日王某乙被郸城县人民检察起诉至郸城县人民法院,同年8月6日王某乙因犯徇私枉法罪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24年3月22日,西华县公安局以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立案侦查,同年7月1日王某甲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西华县人民法院,同年7月30日王某甲被西华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一)强化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接收检察监督,注重挖掘职务犯罪线索。社区矫正交付与接收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执行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交付与接收环节开展法律监督时,要对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加强审查,将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中采纳的调查评估意见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进行比对。发现调查评估意见内容不一致的,要深入挖掘背后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确保从源头上履行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
(二)强化跨区域协作,有效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和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融合开展。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属于跨区域检察机关管辖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后,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优势,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规范移送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同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和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固定好相关证据,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社区矫正对象郝某某外出协助管理监督案

【关键词】
外出监管  川渝协作  公开听证  社会综合治理
【要  旨】
检察机关开展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监督,既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审批活动,又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对外地申请协助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要加强同异地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可采取共同制定协作管理协议、协作监管方案等方式,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矫得好。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郝某某,2022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2023年1月20日,社区矫正对象郝某某到重庆市丰都县某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23年3月,因郝某某在四川省剑阁县从事烟叶种植生产经营活动,重庆市丰都县司法局发函商请四川省剑阁县司法局协助监督管理。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剑阁县司法局的协助监督管理活动开展法律监督时,发现对郝某某的社区矫正工作措施不明、协助监管不力、档案不规范等问题。经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监督纠正以上问题并保障了郝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3年6月14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剑阁县司法局委托的某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日常检察监督时,经查阅协助监管档案、走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郝某某后,发现该所存在档案不规范、工作措施不明等问题。同时,郝某某申请能经常性往返剑阁、丰都两地。
调查核实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剑阁县司法局、丰都县人民检察院及丰都县司法局对郝某某社区矫正监管情况、生产经验状况、违反监管原因等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公开听证。一是到执行地调查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情况。通过查阅郝某某的矫正档案,发现郝某某因多次未按要求签到,其管理类别由普管变为严管,并被训诫处罚,但监管司法所未及时调整其矫正方案,期间仍被多次批准往返川渝两地,有脱、漏管风险。二是到协管地调查社区矫正协助监管情况。通过调查发现协管地某司法所未明确协助监管的具体内容,未获知郝某某被丰都县司法局严管、训诫处罚等情况,导致对其协管措施不当。三是到生产经营地核实生产经营情况。通过走访烟草公司、乡村干部、村民等,郝某某先后在剑阁县汉阳镇、公兴镇、柳沟镇承包土地670余亩种植烟叶,实现产值245.57万元,为当地老百姓提供就业机会7000余人次,支付工资40余万元,缴纳烟叶税50余万元。四是调查郝某某处罚原因。通过询问了解到郝某某四次未在重庆司法矫正APP上签到,因带孩子看病等事情忘记签到,均非故意。五是依法公开听证。针对郝某某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两地司法局相关人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召开听证会,就郝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等问题进行公开听证。通过听证大家一致认为,郝某某确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两地司法行政机关能有效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措施,批准往返川渝两地,有助于解决其实际困难,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监督意见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郝某某所犯罪行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虽多次未按要求签到致使其管理等级由普管调整为严管,并被训诫处罚,但其非故意行为、情节轻微,且积极认真改正,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小。其申请往返剑阁、丰都两地确系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往返两地期间的监管措施可行,符合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条件。针对剑阁县司法局存在协管工作措施不明、档案不规范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协助监督管理、规范档案管理。针对丰都县司法局存在的监管虚化、监管不当等问题,建议丰都县人民检察院向丰都县司法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监督结果  两地司法局均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在丰都县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下,丰都县司法局根据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郝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决定给予其表扬,调整管理类别,并同意郝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两地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共同明确、细化了协助监管方式、措施等,并签订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郝某某跨区域协作管理协议》。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个案的同时,不断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推动社会综合治理,联合县司法局会签了《剑阁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协助监督管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具体规定。
【典型意义】
(一)加强跨区域监督协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走得出、管得住、矫得好。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开展跨区域社区矫正监督协作,通过共建个性化协作机制,共同消除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协助监管“盲区”,完善协助监管模式,促进跨区域合作和资源共享,从“束行”到“塑心”的监督理念转变,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走得出、管得住、矫得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联合开展调查核实,确保跨区域社区矫正精准监督。针对跨区域社区矫正协助监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强化调查核实工作,联合矫正地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方式,查明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同时,通过实地走访、询问社区矫正对象、联动开展工作等方式,查明社区矫正对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并通过公开听证方式综合判断有无脱管漏管的风险,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是否批准经常性跨省、市活动的精准建议。

(三)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检察机关在实现个案精准监督的同时,不断延伸检察监督触角,联合社区矫正监管部门制定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机制,推动跨区域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依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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