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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1案例入选四川省检察机关涉毒资产处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5   来源:本网  点击量: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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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涉毒资产处置典型案例,广元1案例入选。

王某甲等45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  涉毒资产权属  关系人资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要  旨】
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也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涉毒资产权属的相关证据。要注重对毒品犯罪分子近亲属及其他关系人涉毒资产的审查研判,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毒资,依法及时启动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基本案情】
2008年前后,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共同在成都、广元等地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后逐渐形成以王某甲、唐某某为首的制贩毒团伙。该团伙作案时间长达10余年,先后在新疆、甘肃及省内广元、成都、遂宁、德阳、南充等地实施多次制贩毒及制造制毒物品犯罪,累计制成制毒物品麻黄素约6846千克,制成甲基苯丙胺近1000千克,贩卖后获利上亿元。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肖某某明知唐某某、王某甲向其购买麻黄素用于制造毒品,先后六次向二人贩卖麻黄素共计850千克,获取违法所得61万元。侦查期间,肖某某因患肝源性心脏病于2021年3月22日死亡。
2021年11月,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甲等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等罪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以肖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2022年12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等罪,分别判处王某甲、唐某某死刑,判处王某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扣的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以及关系人名下现金1280余万元、住宅13套、银行存款540余万元、商业保险金600余万元、汽车11辆等予以没收;以制造毒品罪,裁定没收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1万元及作案工具路虎牌汽车1辆;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定罪处罚。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广元市及利州区两级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侦查后组成专案组,坚持打击犯罪与“打财断血”同步开展工作,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涉毒资产证据。同时,专案组会同侦查机关邀请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对被告人及关系人涉案资金流向等同步开展分析研判,充分听取“银行资金流水异常”等专业意见,并学习了解银行业专业知识。为防止转移涉毒资产,专案组建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名下资产、关系人名下的可疑资产展开侦查并及时查扣、冻结。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本案后,针对案件关系人名下的资产是否属于毒品犯罪所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从银行资金链条等客观证据开展溯源调查。侦查机关针对性收集了相关人员的供述和证言,进一步否定了关系人“系合法收入”“主观不明知”等辩解。侦查机关共扣押现金1300余万元,冻结银行存款540余万元、人寿保险金600余万元,查封住宅17套、车位3个、商铺3处及贵重金银首饰等物品若干,为案件后期成功处置涉毒资产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强化证据审查,准确认定资产属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向某某银行、某某人寿等9家金融单位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14份,续冻银行存款1200余万元、商业保险保金600余万元,并将资产权属的审查作为案件审查和出庭准备的重点。针对被告人普遍否认涉毒犯罪,均辩解资产系合法收入的问题,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正常收入等证据材料,综合被告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等全案证据情况,审查认定查扣冻结资产系涉毒资产,解决了所查扣大部分资产的权属及来源问题。针对有关被告人先后将资产转移到关系人名下,逃避打击的问题,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详细审查被告人子女、前妻、情人等名下资产情况,结合关系人年龄、职业等客观事实,审查认定相关人员在案发期间无合法收入来源,在被告人制贩毒后较短时间段内关系人名下出现大量资产,确认了相应资产系毒资。此外,本案查扣的车辆较多,且诉讼时间较长,为了避免查扣的车辆价值大幅贬损,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查扣的11辆涉案车辆依法先行处置,得到法院的采纳。
(三)运用特别程序,没收死亡被告人违法所得。因肖某某在侦查期间死亡,广元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掌握情况后,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肖某某犯制造毒品罪的证据链,向肖某某的麻黄素买家唐某某、王某甲针对性开展讯问,查明肖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贩卖制毒原料麻黄素,并建议围绕肖某某银行账户资金、涉案车辆等进行侦查,查清上述资产的权属状况及与肖某某贩卖麻黄素犯罪活动存在关联。启动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肖某某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肖某某出卖麻黄素违法所得只有20余万元,查扣的路虎牌汽车不是作案工具等意见。针对该意见,出庭检察员在庭审过程中详细出示了肖某某贩卖麻黄素违法所得61万元及其使用路虎牌汽车运送、贩卖麻黄素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在案证据对肖某某的制造毒品犯罪行为、违法所得金额及作案工具的认定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得到法院的采纳。
【典型意义】
(一)坚持打击犯罪和“打财断血”并重。毒品犯罪是典型的牟利犯罪。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打击犯罪和“打财断血”两手抓。在介入引导重大毒品案件侦查时,不仅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认定犯罪的证据,还要积极引导全面收集固定涉毒资产权属的相关证据,建议侦查机关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及其特殊关系人的相关资产,为依法处置涉毒资产奠定证据基础。
(二)多措并举,依法处置涉毒资产。毒品犯罪被告人反侦查能力强,往往采取多种方式隐匿涉毒资产。检察机关要综合全案证据,认真审查资产的价值、权属,正确区分涉毒资产和合法财产,依法提出处置意见。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与人民银行、法院的沟通联系,借助外脑查明案件事实,对易贬值财物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先行处置,避免查扣的资产价值大幅贬损,影响打击涉毒资产质效。
(三)落实宽严相济,坚持全链条惩治毒品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窝串案中,检察机关要注重全链条打击制造、贩卖、运输、持有等多个毒品犯罪环节以及相应参与人员,对明知是制造毒品而提供制造毒品原料的,依法按照制造毒品共犯予以打击。对已死亡涉毒人员,要积极查证犯罪事实,厘清犯罪工具、违法所得以及相关资产,依法启动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及时没收涉毒财产,有效形成社会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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