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2012年7月,被四川省委省政府评为“留守学生(儿童)关爱行动”先进集体;
2013年5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确定为“全国未检工作联系点”;
2014年1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三大基地建设”事例获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和中国法学会联合发起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奖;
2014年1月,未检单项工作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记二等功;
2014年2月,荣膺共青团中央“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这是一支特别纯洁的高素质团队,3名干警中2名中共党员、1名入党积极分子,1名省委组织部选调生、1名法学硕士、1名具有10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
这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的检察官队伍,3名干警2年半受理案件174件313人,其中公诉案件119件251人,审查批准逮捕案件55件62人……
这就是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两年多来,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将保护、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得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摸索出办案专业化、帮教社会化和预防体系化“三位一体”未检工作经验,取得了不俗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撑保护之伞
——全院协作实现办案专业化
“检察官叔叔,我考上大学了,这是我今天上午收到的《录取通知书》。”2013年8月,满头大汗的小张来到利州区检察院未检科办公室,将这一喜讯告诉承办检察官。
事情要追溯到2010年9月。当时,正在读高一的小张与小熊等9名同学共同实施一起抢劫,小张负责望风,9人共抢得现金800余元。2013年3月,小熊因参与另一起盗窃治安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交代了2010年9月曾与小张等9人实施抢劫的经过。
2013年4月,小张、小熊等人涉嫌抢劫一案移送到利州区检察院未检科,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小张即将参加高考,且其近年来表现良好,未再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决定给小张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小张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在考察期间,承办检察官多次到学校找其班主任,与校方一起做小张思想工作,让其放下心理包袱,安心准备高考。同时,承办检察官还邀请名校毕业的多名同事与小张交流高考复习心得,鼓励其好好学习。2013年8月,小张不孚众望,终于圆了大学梦。
青少年肩负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然而作为广元主城区的利州每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竟占犯罪总数的15%。面对这一突出问题,利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绍连深刻地意识到:作为检察机关,肩负着沉甸甸的责任,应当秉承怎样一种执法理念?
思想指挥行动。2011年6月,利州区检察院率先在全市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简称未检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实行未检工作全院“一盘棋”,积极推动侦监、监所、公诉、研究室等相关业务科室、基层检察室多部门联动,做到“捕、诉、监、防”四位一体,突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和帮教,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办理。截至2013年12月,该院未检科共受理案件174件313人,其中公诉案件119件251人,审查批准逮捕案件55件62人。
如何既体现法律的公正,又实现社会化大预防大保护,真正有效关爱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利州区检察院积极建立与相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协作配合外部“一条线”。2011年以来,该院相继与利州区法院、公安分局签订《利州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细则》,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与区政法各家会签《关于办理“9+3”免费职业教育学生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保障“9+3”学生诉讼权利,并先后建立了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系列制度的制定实施,依法减少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的比例,推动和落实了司法机关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外部“一条线”工作体系。
同时,该院先后制定《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试行办法》、《关于对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的实施意见》,邀请所在社区(村组)或就读学校进行联动帮教,实现联动帮教多方“一股劲”。
截至目前,该院已对犯罪情节轻微的31名未成年人,决定不起诉9人,附条件不起诉22人,其中13人回归学校,有1人考取大学,无一人走上再犯罪道路。
务创新之举
——全域联动构建帮教社会化
为构建全域联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利州区检察院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检校共建、检校共育,先后建立未成年人关护帮教基地、未成年人普法示范基地和未成年人公益劳动基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以建设关护帮教基地为重点,着力提升个性化帮教平台。2012年3月,利州区检察院在正德中学设立未成年人关护帮教基地,为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开展特殊教育提供平台。该院选派业务骨干担任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教师,每学期单周二到基地开展法制教育;与市第四人民医院建立协助,由医院指派心理咨询师每学期双周二到基地开展心理辅导。2013年,小严因多次盗窃被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经调查了解,小严系单亲家庭,父亲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感受不到温暖的小严逐渐养成孤僻、自卑的性格,经常流浪街头。看着有家不愿回的小严,阵阵心痛与怜惜涌上了办案人员的心头。该院干警及时联系未成年人关护帮教基地——正德中学,由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在审判阶段,又与法院协商,建议对小严适用缓刑,并减免罚金,让其得以继续在校学习。严冬将至,未检科干警为小严送去了衣物,眼前的一切,让这个大男孩泣不成声地说“感谢检察官叔叔、阿姨给予我的温暖,我能有今天离不开你们的热心教育和帮助。”
截至目前,正德中学已接收学生180余人,成功转化学生150余人。2012年12月,正德中学被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授予“全国工读教育创新管理先进单位”;2013年11月,该院与利州区教育局会签的《关于涉罪未成年人接受特殊教育的实施意见》被最高检公诉厅转发推广。
以建设普法示范基地为牵引,着力打造规范化教育平台。去年5月,广元外国语学校举行“未成年人普法示范基地”授牌仪式。仪式后,该校高一年级学生组成“模拟法庭”进行了演示。利州区检察院准备用两年时间,通过开展法制讲座、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手抄报等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整体提高学校法制氛围,在全市中小学法制教育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以建设公益劳动基地为依托,着力构建特色化矫治平台。去年12月,广元市未成年人公益劳动基地正式成立。该公益劳动基地的创建,解决了利州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参加公益劳动地点及监督考核问题,让社区矫正朝更规范化方向运转。
今年1月,利州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三大基地建设”事例获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和中国法学会联合发起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奖。此次活动共评选最佳事例25件,全国检察系统仅有6家单位获此殊荣。
倾呵护之情
——延伸职能教育保护系统化
利州区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服务职能,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强化教育保护职能,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日常工作和重要职责,贯穿于未检工作始终。
法制课未列入学校课程,孩子们要学法怎么办?2012年7月,该院挑选青年检察官组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宣讲组,将法制教育作为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月不少于两次送法进校园,使宣讲教育常态化。截至目前,该院已开展法制讲座20余次,受众上万人。
学法没法制课本怎么办?2012年9月,该院以近三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为蓝本,发起并牵头组织编写了《为了明天》一书,以案说法,填补了全市多年来没有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的空白。同时,该院在办案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自筹资金印刷2800余册向辖区30余所中小学校无偿赠阅。准确但又通俗易懂的文字配上精美的插图,法律课本令孩子们爱不释手。
“我们有责任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教育、帮助、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用法律监督的关爱之伞为未成年人撑起美好明天,托起青春梦想。”这是检察长王绍连的梦想。在该院积极推动下,利州区各单位、社会团体、各界群众主动加入预防队伍,为预防工作倾注了坚实的力量。2012年5月,团省委书记到广元调研青少年维权工作,对该院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作为权益保护工作重点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市总工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辖区内40名藏区“9+3”优秀困难学生进行扶持。该院摄制的《迷途少年》、《为了不再迷茫的青春》、《用爱心托起明天的太阳》三部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题片相继在广元电视台和利州电视台播放,促进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向纵深发展。
2013年7月,利州区检察院承办“全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推进会”,将未检工作中形成的办案专业化、帮教社会化和预防体系化“三位一体”经验做法向全市进行推广,有力地推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期,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多次在全省作经验介绍,并被最高检公诉厅确定为“全国未检工作联系点”。
“未检工作正是由于牢牢把握了执法为民的事业根基,秉持了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不懈追求,才得到群众的认可与支持。”副检察长何萍说。
站在新的起点上,利州区检察院将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引,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工作宗旨,转思想、转行动、转作风,争当广元政法人“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为加快建设“美丽广元、幸福利州”汇聚检察正能量!
【圆桌审判】是指审理青少年刑事案件时,控、辩、审三方围坐在同一张审判圆桌,公诉人将“指控式公诉”改为“说理式公诉”,审判人员将严肃的台式审理改为布局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圆桌式审判方式。圆桌审判庭审结束后,根据青少年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成长环境等因素,公诉人、审判人员、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对青少年从法、理、情的角度进行法庭教育,深入剖析其犯罪根源,讲明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使其内心认为自己触犯了刑法,有愧疚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从中汲取教训。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给其设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检察机关规定的相关社会义务(如参加公益劳动、定期思想汇报等),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待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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