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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府办发〔2013〕38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3  来源:    点击量: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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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

届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

彻实施。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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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进一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广泛开展“

育关怀行动”的通知》(国计生协〔200673号)等法律法规和

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怀基金是指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困

难家庭的关怀和帮助,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苍溪县或在苍溪县境内居住

半年以上,未享受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全国计

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和广元市计划生育特

困家庭扶助(以下简称特困扶助)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第二章  关怀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关怀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大病;

(二)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伤(病)残、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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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因素影响生殖健康;

(四)享受低保政策且子女考入一本院校;

第五条  关怀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大病家庭

1个月至 周岁(不含 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

性补助 5000 元;周岁至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独生子女死

亡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独生子

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20000元。

独生子女死亡且其母亲年满  40 周岁的,次年起每年补助

3000 元,直至再生育(收养)子女或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为止。

独生子女父母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本项补助资金用于

为独生子女父母购买养老保险。

2.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分别按照一级、二级、三级残

疾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独生子女母

亲年满40周岁的,次年起每年补助2000元,直至再生育子女或

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为止。

3.独生子女大病住院的,治疗费用经县医保报销后剩余部

分在 10000 元以上的(含 10000 元),按剩余部分的 10%给予补

助(独生女户按15%给予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伤(病)残、大病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0元;独

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在父母死亡的次年起每年补助1000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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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年满18周岁。

2.独生子女父母因意外事故同时死亡的,一次性给予补助

10000 元;独生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在父母死亡的次年起每年

补助2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3.独生子女父母伤(病)残的,分别按照一级、二级、三

级残疾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独生子

女母亲年满40周岁的,次年起每年补助500元,直至享受特困

扶助为止。

4.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大病住院治疗的,治疗费用经县医保

报销后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按剩余部分

的10%给予补助(独生女户按15%给予补助)。

(三)不良因素影响生殖健康家庭

1.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患者家庭,

一次性给予补助 3000 元,对经治疗已生育或通过试管婴儿辅助

生育的,治疗费用经县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按50%给予补助。

2.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轻微不良后果,经治疗痊愈

后,治疗费用除计划生育手术基本项目免费外,剩余部分全额给

予补助。

(四)享受低保政策且子女考入一本院校家庭

独生女、独生子、双女、双子(含一子一女户)户子女考入

一本院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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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第三章  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来源主要以县财政投入

为主,社会捐赠为辅。

(一)财政预算。按上年度全县总人口人均 1 元的标准纳

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抚养费提留。将上年度征收入库社会抚养费总

额的 10%用于关怀基金。

(三)社会捐赠。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账户名:苍

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苍溪县信用合作联社,账号:

88080120005245617)。

第七条  关怀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

款专用,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和结存情况,接受监察、审计

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资金发放

第八条  关怀对象资格确认

(一)申请。符合关怀条件家庭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死亡证明、不孕不育鉴定

结论、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保报销汇总单复印件、学生

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户口抄件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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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如实填写《苍

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村(社区)初审。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对申请审

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由村(社区)签章后送户籍所在

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

实,公示 10 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县人口和计

划生育局。

(四)部门审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申报材料后,对申

请对象进行复核审批。

第九条  资金发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审批后30日内,

会同县财政局将关怀资金拨付到关怀对象所在乡镇财政所,由

乡镇财政所会同乡镇人口计生负责人存入关怀对象当事人“一折

通”账户;用于补充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由县人口和计

划生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底直接转入关怀对象当事人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基金管理

使用的监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关怀

对象资格确认及相关政策法规解释工作;各乡镇负责指导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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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关怀对象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关怀政

策,及时发放关怀资金,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

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91日起施行,201311

日至20138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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