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通知公告

刑事诉讼之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

发布时间:2013-09-13  来源:    点击量:2782  
分享:

  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捕犯罪嫌疑人,预审,提交起诉意见书,看押犯罪嫌疑人(被告)等。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法律授权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等。

  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犯罪主要有: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 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 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各类公诉案件和由公民依法直接起诉的刑事自 诉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94号      电话:0839-5222361

COPYRIGHT 2019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技术支持: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