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乡镇人
民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建设行为规范、
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根据《行
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
省政务服务条例》《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
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
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
的机构。
第三条 乡镇便民服务工作实行“集中开放式”办公运行模
式,集中受理、限时办结。应当遵循依法、便民、优质、高效、
公开、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监督、管理、协调、服
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县政务
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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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分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便民服务中
心主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便
民服务中心所属窗口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组织对便民服务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将业务办理、考勤、抽查
等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拟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服务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协调、监督;
(三)对业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受理群众投诉;
(五)后勤保障。
第八条 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将乡镇人民政府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
便民服务事项纳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三)办理以下业务:
行政服务,办理或代办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行政事业
收费事项以及各种证件、牌照等,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和
信息等服务;
科技服务,提供农业科学技术及种、养、加工等生产环节科
学技术的指导、咨询和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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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账服务,提供村级账务公开、村账乡(镇)代管和集体资
产、资源管理等服务;
(四)代办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五)开展与基层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活动;
(六)承办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对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进行督促、检查和
指导;
(二)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及业务培训;
(四)制订相关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对办事群众申办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并答复有关问
题咨询;
(二)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审查、上报和限时办理;
(三)对办理结果进行反馈;
(四)承办便民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事项主要涉及劳动就业、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涉农补贴等。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纳入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
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年终评优、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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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凡进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
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应集中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 已进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审
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办理。
第十五条 乡镇有关站(所、办)需要对进驻便民服务中心
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
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乡镇站(所、办)对进驻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
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制订规范的
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充分授予站
(所、办)派驻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审批权限,确保服务事项所有
环节全部在中心完成。
第十七条 进驻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
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
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七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便民服务中心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审批业务通
用软件系统》平台,在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结等方面实现与县政
务服务中心互联互通,统一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范
围,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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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乡镇站(所、办)应当择优选派窗口工作人员,
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站(所、办)需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选
派工作人员顶岗,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便民服务中心和乡镇站(所、
办)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业务工作由乡镇站(所、办)进行指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站(所、办)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
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
为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所在部门调换工作人员。
第四章 项目办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或申办简单事项
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口头告知所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对申报材
料不齐需要补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补办件通知
书”,一次性告知补办内容;
(二)首问负责制。对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
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予以答复。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
的事项,应正确引导当事人到相关业务窗口进行咨询办理;
(三)受理书面告知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必须明
确告知是否受理,并出据书面受理单,如能受理,须注明受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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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除外),如不能受理,须说明原因;
(四)限时办结制。对办事程序比较简单,且申报资料齐全、
无需上报的即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对需
要补办资料的,应在资料补齐后,当场办结。对需现场踏勘、听
证、论证和上报审批的承诺件,应告知当事人承诺办理的时间,
并在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
(五)并联办理制。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乡镇便
民服务中心主任应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窗口进行联合办
理或上报,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重大事项全程代理制。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
道的重大事项,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并
从快办理。
第五章 办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必须同步、及时、完
整地将受理事项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
系统》,严禁办件“体外循环”、事后补录。即办件应当天录
入,承诺件应在受理当天录入“受理”,办结当天录入“办结”,
严禁办结后一次性补录。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批量录入范围,须为同一申请人申请的
若干件属同一项目的事项可批量录入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
第二十六条 严查“零办件”窗口,便民服务中心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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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对窗口办件工作进行督促管理,并将办件录入情况纳入年
度考核和“优质服务窗口”评选,对未按要求录入系统的窗口
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大厅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便民服务中心所在乡镇的当场天,所有窗口
工作人员应按时到班(法定节假日除外);非当场天,便民服
务大厅应按时开放,至少落实 1名值班人员,为咨询、办事群
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有关部门在乡镇设置的片区站(所、办),
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有窗口的,当场天应派人到窗口上班
(法定节假日除外)。县级有关部门应做好协调指导工作,乡
镇便民服务中心应严格考勤。
第二十九条 计划性停电,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提前 1 天
分别向县效能监察室、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应急性停电,应
在停电 2小时内报告。
第三十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出现网络故障应在 2 小时内
分别向县效能监察室、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并及时联系网络
运营商排除故障。
第三十一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电子监控设备、网络交换
机应落实专人管理,杜绝人为关机或变换监控摄像头角度,确
保监控设施和数据运行网络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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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
接受办事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效能监察室、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乡镇
便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各
乡镇便民服务大厅第一电子监察平台,应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巡
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乡镇站(所、办)
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
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作出通报批评、
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
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受理事项和办事流程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予
以审批办理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延误申请
人办理时间的;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而不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的;
(五)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提供与其申请事项无
关的其他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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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按规定应当使用的规范性行政许
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八)受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九)对提供虚假材料或缺项漏项较多的申请事项,仍受理
或办理的;
(十)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或办理申请事项原因的;
(十一)应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十二)应当场办理而未当场办理的;
(十三)丢失、损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档案的;
(十四)未执行统一管理规定,违反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规章制
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
(十六)工作期间窗口无人上班的;
(十七)对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联合办理过程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十九)入驻便民服务中心的项目,仍在原单位审批或两头
办理的;
(二十)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二十一)收费不出具票据或使用不合规票据的;
(二十二)对相关费用坐收坐支,未存入银行账户的;
(二十三)索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财物,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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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谋取
其他利益的;
(二十四)其他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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