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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府办发〔2014〕56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来源:    点击量: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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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乡镇人

民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建设行为规范、

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根据《行

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

省政务服务条例》《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

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

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

的机构。

第三条  乡镇便民服务工作实行“集中开放式办公运行模

式,集中受理、限时办结。应当遵循依法、便民、优质、高效、

公开、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监督、管理、协调、服

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县政务

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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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分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便民服务中

心主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便

民服务中心所属窗口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组织对便民服务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将业务办理、考勤、抽查

等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拟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服务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协调、监督;

(三)对业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受理群众投诉;

(五)后勤保障。

第八条  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将乡镇人民政府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

便民服务事项纳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三)办理以下业务:

行政服务,办理或代办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行政事业

收费事项以及各种证件、牌照等,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和

信息等服务;

科技服务,提供农业科学技术及种、养、加工等生产环节科

学技术的指导、咨询和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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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账服务,提供村级账务公开、村账乡(镇)代管和集体资

产、资源管理等服务;

(四)代办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五)开展与基层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活动;

(六)承办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对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进行督促、检查和

指导;

(二)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及业务培训;

(四)制订相关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对办事群众申办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并答复有关问

题咨询;

(二)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审查、上报和限时办理;

(三)对办理结果进行反馈;

(四)承办便民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事项主要涉及劳动就业、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涉农补贴等。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纳入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

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年终评优、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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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凡进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

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应集中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  已进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审

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办理。

第十五条  乡镇有关站(所、办)需要对进驻便民服务中心

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

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乡镇站(所、办)对进驻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

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制订规范的

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充分授予站

(所、办)派驻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审批权限,确保服务事项所有

环节全部在中心完成。

第十七条  进驻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

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

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七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便民服务中心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审批业务通

用软件系统》平台,在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结等方面实现与县政

务服务中心互联互通,统一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范

围,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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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乡镇站(所、办)应当择优选派窗口工作人员,

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站(所、办)需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选

派工作人员顶岗,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便民服务中心和乡镇站(所、

办)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业务工作由乡镇站(所、办)进行指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站(所、办)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

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

为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所在部门调换工作人员。

第四章  项目办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或申办简单事项

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口头告知所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对申报材

料不齐需要补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补办件通知

书”,一次性告知补办内容;

(二)首问负责制。对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

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予以答复。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

的事项,应正确引导当事人到相关业务窗口进行咨询办理;

(三)受理书面告知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必须明

确告知是否受理,并出据书面受理单,如能受理,须注明受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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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除外),如不能受理,须说明原因;

(四)限时办结制。对办事程序比较简单,且申报资料齐全、

无需上报的即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对需

要补办资料的,应在资料补齐后,当场办结。对需现场踏勘、听

证、论证和上报审批的承诺件,应告知当事人承诺办理的时间,

并在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

(五)并联办理制。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乡镇便

民服务中心主任应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窗口进行联合办

理或上报,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重大事项全程代理制。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

道的重大事项,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并

从快办理。

第五章  办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必须同步、及时、完

整地将受理事项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

系统》,严禁办件“体外循环、事后补录。即办件应当天录

入,承诺件应在受理当天录入“受理,办结当天录入办结

严禁办结后一次性补录。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批量录入范围,须为同一申请人申请的

若干件属同一项目的事项可批量录入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

第二十六条  严查“零办件窗口,便民服务中心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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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对窗口办件工作进行督促管理,并将办件录入情况纳入年

度考核和“优质服务窗口评选,对未按要求录入系统的窗口

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大厅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便民服务中心所在乡镇的当场天,所有窗口

工作人员应按时到班(法定节假日除外);非当场天,便民服

务大厅应按时开放,至少落实 1名值班人员,为咨询、办事群

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有关部门在乡镇设置的片区站(所、办),

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有窗口的,当场天应派人到窗口上班

(法定节假日除外)。县级有关部门应做好协调指导工作,乡

镇便民服务中心应严格考勤。

第二十九条  计划性停电,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提前 1 

分别向县效能监察室、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应急性停电,应

在停电 2小时内报告。

第三十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出现网络故障应在 2 小时内

分别向县效能监察室、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并及时联系网络

运营商排除故障。

第三十一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电子监控设备、网络交换

机应落实专人管理,杜绝人为关机或变换监控摄像头角度,确

保监控设施和数据运行网络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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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

接受办事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效能监察室、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乡镇

便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各

乡镇便民服务大厅第一电子监察平台,应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巡

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乡镇站(所、办)

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

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作出通报批评、

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

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受理事项和办事流程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予

以审批办理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延误申请

人办理时间的;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而不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的;

(五)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提供与其申请事项无

关的其他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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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按规定应当使用的规范性行政许

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八)受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九)对提供虚假材料或缺项漏项较多的申请事项,仍受理

或办理的;

(十)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或办理申请事项原因的;

(十一)应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十二)应当场办理而未当场办理的;

(十三)丢失、损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档案的;

(十四)未执行统一管理规定,违反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规章制

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

(十六)工作期间窗口无人上班的;

(十七)对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联合办理过程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十九)入驻便民服务中心的项目,仍在原单位审批或两头

办理的;

(二十)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二十一)收费不出具票据或使用不合规票据的;

(二十二)对相关费用坐收坐支,未存入银行账户的;

(二十三)索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财物,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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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谋取

其他利益的;

(二十四)其他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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