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十大救助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公民
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救助资
金使用效益,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第649号令)、《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广
委办发〔2013〕114号)和《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苍溪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苍委办〔2013〕13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十大救助制度内容。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苍溪县城乡困难群
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制度,苍溪县
殡葬救助制度,苍溪县学生救助制度,苍溪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
助制度,苍溪县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苍溪县老党员贫困党员
贫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制度,苍溪县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制度,苍溪
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
第三条 十大救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
(二)政策保障,资金整合,依法救助;
— 2 —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集中管理,分类救助;
(五)属地管理。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六条 对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第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因灾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
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因地震、地质灾害、火灾、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
房屋垮塌,家庭财产严重受损,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患重特大疾病(《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制度》中所列的20种疾病)无钱住院治疗(未发生住院费
用)的特困家庭;
(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 3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和其他保险报销及其他帮扶
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含自费费用)在3万元以上,导致
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
供2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益
性服务劳动的;
(三)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
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
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
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
请获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标准一般在300元—500元之
间,个别严重困难家庭可多次救助,但一个家庭一年内临时救助
— 4 —
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
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银
行账号;
2.城乡低保、优抚对象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和《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申请救助,应提供患者参加医
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
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原始票据,未住院治疗的,应出具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等相关原始材料;
4.因灾造成伤亡的,应提供残疾证、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
明或死亡证明。
(二)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当地村(居)委员会,根
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
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
请审批表》。
(三)审核。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有
异议的应入户核实,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初审意
— 5 —
见进行审批,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县惠民帮扶中心)审
查备案后,按要求打卡发放。
第三章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保和特困对象。
第十三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
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
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
费医疗和各种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按以下标准
救助。
(一)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
超过3万元(含);
(二)低保对象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其政策范围内个
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55%予以救助,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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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
(三)其他特困人员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其政策范围
内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30%予以救助,
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救助
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
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
费用(当事人和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患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
请,并填写《苍溪县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报
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
簿、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基本医
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商业保险)得到的医疗住院补偿审
批表原件;属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城乡低保、优抚对
象的需提供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住院告知书(住院前
必须由申请人先告知当地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核实身份后
— 7 —
出具住院告知书)。
(二)审核。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收到上报材料后,对
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民政局根据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初审意见进行
审批,并打卡发放。
第四章 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第十七条 救助范围。
因地震、洪涝、地质灾害发生,县级以上减灾委启动了相应
的应急响应后,发生的房屋倒塌,人员遇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
为自然灾害救助范围。
第十八条 救助项目及标准。
(一)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对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按照每
人 5000 元的标准向遇难者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抚慰金。抚慰
金由配偶、子女或父母凭家属关系证明、有效身份证及死亡证明
到当地乡镇民政部门领取。
(二)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因住房全冲、全倒、严重受损,
粮食、衣被未抢出的或地质隐患需紧急转移的群众给予转移安置
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 元钱、1 斤粮,救助时间、
人数以实际转移天数、人数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对因灾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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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必须重建的住户,按照当年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过渡安置房和重
建补助,对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户,因灾损毁一处房屋的
不享受补助政策。
第十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银行账号;
2.城乡低保、优抚对象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和《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灾(竣工)房屋照片。
(二)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当地村(居)委员会,根
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
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苍溪县自然灾害房屋重建审批表》。
(三)审核。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对
有异议的应入户核实,对符合重建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初
审意见进行审批,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按规定打
卡发放。
第五章 苍溪县殡葬救助制度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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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火化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进行遗体火化的重点优
抚对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
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
第二十一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
(一)遗体运输费(普通车辆);
(二)遗体冷藏费(3日内);
(三)丧服;
(四)礼厅服务费(小厅1日内);
(五)遗体火化费(中档火化炉);
(六)骨灰盒(价值100元);
(七)骨灰寄存费(1年);
(八)骨灰安葬费(指进公墓安葬的)补助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丧事承办人向逝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并填写《苍溪县惠民殡葬救助审批表》,同时提供如下材料:1.
救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2.救助对象持有的有效优待抚恤证、
低保证、五保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县民政局审批后,持
县民政局出具的惠民殡葬救助证明在县殡仪馆、圣天公墓或民政
部门指定的公墓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敬老院、福利院和
光荣院等集中供养的救助对象死亡后由该院直接向县民政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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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救助申请。
(二)救助对象在我县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丧
事承办人应持遗体火化证明到逝者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办理救助手续,经县民政局审批后按照我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用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章 苍溪县学生救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资助项目: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
费补助。
(一)资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
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
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
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二)资助标准。每学期不低于250元/生。
(三)审批程序。由幼儿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评议并填写
《苍溪县贫困学生资助审批表》,由所在幼儿园、村(社区)公
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上报县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审批。
(四)申请时间。每年9月—10月。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资助项目: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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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二)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全年1000元;初
中生每生每天5元,全年1250元。
(三)审批程序。学校公示补助相关信息,学生申领并填写
《苍溪县贫困学生资助审批表》,学校联评,初步确定农村困难
学生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审定,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专项资金并拨付到相
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储蓄卡或现金等形式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
字认领,直发到学生手中。
(四)申请时间。每年9月—10月。
第二十五条 高中教育资助项目: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户籍在苍溪,且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教
育部门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
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
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
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1500 元。
(三)审批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
发放。凡符合条件、愿意申请资助的普通高中在校具有正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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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学籍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苍溪县
贫困学生资助审批表》。普通高中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规定时间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苍溪县贫困学生资助审批
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进行评审,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定汇总后,县教育和科学
技术局、县财政局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名额和金额将资
金拨付到学校,由学校打卡发放。
(四)申请时间。每年9月—10月。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资助项目
(一)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资助对象。凡户籍及其家庭居住地均在苍溪,已被国家
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
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
读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城乡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
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
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
失业的家庭。
2.资助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
每学年 6000 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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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支付。
3.审批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
请,同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
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
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
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及共同借款人的信息。
(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
料进行审核后,由学生到所在地乡镇信用社签订合同。
(3)贷款发放。信用社收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放款通
知书后,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根据借款学生就
读高校要求,再将贷款资金从学生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
校的账户。
4.申请时间。每年7月—10月。
(二)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金。
1.资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孤
儿、单亲、残疾家庭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伤病失去劳动能力等
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新学年被高职以上学校(学院)录取,并
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
2.资助标准。大学本科 3000 元/人,大学专科(含高职)
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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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程序。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县社会救助管理服
务中心贫困学生教育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高考准考证、
高考成绩单、录取院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上年度家庭
人均纯收入证明、所在村(社区)及乡镇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县总工会共同审定后,按当年资助学生数将助学补助金打卡发放
给申请人。
4.申请时间。每年9月—10月。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资助捐赠项目
在尊重资助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与资助捐赠人商量资助范
围,资助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
按程序进行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受助人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学生在
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明显
好转,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或中止资助。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章 苍溪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救助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专项资
金的救助对象为涉法涉诉案件中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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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等,
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
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或重大
财产损害,刑事被告人及亲属无力赔偿或刑事被告人正在服刑,
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刑事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
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
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
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或瑕疵以及在采
取约束性、强制性等措施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依法不属
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
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五)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对
符合援助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据规定给承办案件
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发放办案补贴;
(六)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两年内、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
期内因特殊原因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
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 16 —
(七)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致使自身遭
受损害的,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八)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确需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者,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
村(社区)、乡镇基层组织出具的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援助救助
的相关材料,并向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司法救助窗口提出书
面申请;
(二)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申请的类型和对象分流
到对应主管部门承办;
(三)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援助、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
予以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委政法委审批。
第八章 苍溪县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
第三十二条 救助范围。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下列
家庭。
(一)城镇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三条 救助方式及标准。
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三种方式。
— 17 —
(一)租赁补贴救助。凡申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救助范围
家庭,经审批后在我县规定的租赁补贴标准基础上再计发500至
2000 元不等的救助资金。但按规定标准计发的租赁补贴与救助
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额度。
(二)租金减免救助。已经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无”家庭,可申请免收租金;低保、残疾(军残)、烈属、
老人等特困家庭,视其困难程度可申请租金核减救助,核减额度
为规定标准的20%—30%。
(三)实物配租救助。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下列家庭可
申请实物救助,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1.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
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
3.因患有国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返贫的家庭;
4.各类事故致使重度残疾的家庭;
5.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家庭。
第三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住房救助人书面申请书;
(二)《苍溪县“十大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
(三)住房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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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
住房救助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一年一审。
(一)申请。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
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提出核查意见报县救助管理服务中心住房救助窗口,县救助
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送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
保办”)核查审批。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县
房保办应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个工作日。
(四)实施。租金补贴救助随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县
财政一并直发。租金减免救助由县房保办或产权单位在租房合同
中载明并实施租金减免。实物配租救助由县房保办在住房分配方
案中明确并负责实施。
第九章 苍溪县老党员贫困党员贫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制度
第三十六条 救助对象。
老党员、贫困党员和特困干部(含在职县、乡镇、村各级各
— 19 —
类干部,离退休干部、老红军和离休干部困难遗偶)。
第三十七条 救助条件。
(一)老党员,年满80周岁及以上(以上年12月31日为
统计基准日)且没有离退休(职)费(不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来源的。
(二)贫困党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指配偶和直系亲属,下同)患重大
疾病或长期高负担慢性病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
活不能保障的;
4.其他困难情况,确需救助的。
(三)特困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公殉职的;
2.因公受重伤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高负担慢性病生活
特别困难的;
4.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
活不能保障的;
5.老红军和离休干部遗偶,无工作及其它经济来源和医疗
保障,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别困难的;
— 20 —
6.其他困难情况,确需救助的。
第三十八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上述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每
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特别困难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
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九条 救助程序。
(一)贫困党员、特困党员、贫困公务员救助:个人提出书
面申请,所属党支部核实,在所在村(社)公示3日后报乡镇党
委、部门党组(党组织)初审并填写《苍溪县贫困党员救助审批
表》、《苍溪县在岗特困干部救助审批表》、《苍溪县离退休特
困干部救助审批表》、《苍溪县老红军和离休干部困难遗偶救助
审批表》,经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审查后,报县委组织
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老干部局)审定,由乡镇或
部门发放到受助对象。
(二)老党员定额补助:各村(社区)党组织统计核实,在
所在村(社)公示3日后,报乡镇党委审核并填写《苍溪县老党
员定额生活补助审批表》,经县惠民帮扶中心审查备案后报县委
组织部审批,由乡镇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本人。
第四十条 申请资料。
(一)贫困党员、特困干部、离退休干部,老红军和离休干
部遗偶救助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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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经所属基层党组织(离退休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的个
人书面申请;
3.出入院和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
4.灾情、意外事故证明。
(二)老党员救助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经村(社区)党组织、乡镇党委签署意见的个人书面
申请。
第十章 苍溪县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纳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档的困难职工和农
民工。
(一)困难职工救助条件:县属企事业单位低保或低保边缘
户中的“三有二无”(有重症患者、有重度伤残者、有在校大学
生、家庭无一人稳定就业者、七十岁以上无人供养老人)职工。
(二)困难农民工救助的条件。
1.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
2.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会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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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
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实施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
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
虚假证明的;
4.无正当理由而不愿就业者。
第四十二条 救助原则。
(一)凡申请救助的职工或农民工应由本单位和单位主管部
门先行救助后仍然困难的,方可申请工会救助;
(二)生活、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领取一次;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生活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
冒领款项。
第四十三条 救助标准。
(一)一般救助为每人每次500元;
(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可实行多次救助,但
一年内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四十四条 救助程序。
(一)申报。申请救助的职工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工会
— 23 —
或社区工会入户调查并签具意见后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困难职工救助窗口。
(二)核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窗口对
受理的求助职工的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收集相关资料。
(三)初审。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
审意见。
(四)报审。求助对象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社会救
助管理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窗口将所有资料(救助申请书、身
份证明、困难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主
要领导或者主席办公会审定。
(五)发放。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按审定意见,到县总
工会财务室领取现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六)归档。救助程序结束后,由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按求助职工情况分类制表并存档。
第四十五条 申请救助资料。
(一)救助申请,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加盖公章;
(二)本人及全家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 苍溪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救助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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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农保补贴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参加新农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无经济能力参
加新农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2.救助标准。财政每年定额补助100元。
(二)康复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的0至7岁智障、脑瘫、聋哑儿
童、孤独症贫困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直接拨
付给县内的康复机构)。
(三)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
2.适配辅具。手杖、四脚拐、腋拐、轮椅、坐便器、助听
器等。
3.救助人数。每年50名。
(四)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家庭对象中的白内障手术指征患者。
2.救助人数。每年50名。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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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限肢体、听力、视力三类贫困残疾人。
2.救助标准。按每户不低于1000元进行辅助改造。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如实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
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等证件。
第四十八条 审批程序。
符合救助的对象,需向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提出书面申
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
服务中心残疾人救助窗口,由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后送
县残联审批实施救助。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上建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各救助部门
在中心设立窗口,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村(社
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点,统一受理救助申请,并办理申请事项。
第五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
十大救助制度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救助对象及享受情
况,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公开监督举
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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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其
余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一年一次的教育救助、特困党员干部救助、司
法救助实行备案管理,由主管单位实施救助工作,救助情况报县
惠民帮扶中心、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三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
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其次年度
申请救助以及其它救助的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严
格追责。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守职、
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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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苍溪县
自然灾害救助制度》、《苍溪县殡葬救助制度》由县民政局负
责解释。《苍溪县学生救助制度》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
解释。《苍溪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由县委政法委负责
解释。《苍溪县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
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苍溪县老党员贫困党员贫困离退休干
部救助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苍溪县困难职工生活
救助制度》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苍溪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制
度》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苍溪县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图
2.苍溪县“十大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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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苍溪县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图
县人民政府
报告
救
助
审查
审批
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 ↑ ↑
部门派驻窗口
部
门
审核
汇
总
备
案
乡镇人民政府
填写审批表
乡镇救助站
核实
一
卡
通
发
放
村(社区)救助点
申请
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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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苍溪县“十大救助”申请审批表
编号:
身份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号码
家庭
住址
救助类别
贫困
主要
原因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
救助
站意
见
乡镇政
府审核
意见
县中
心窗
口拟
提意
见
县中
心审
查意
见
此人符合 类救助,符合救助标准
(大写)
元
年 月 日
元。领款金额(大写) 元(即小
同意救助(大写)
元(即小写)
救助
单位
审批
意见
写)
元。
领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需资料:1.本人书面申请,村、乡镇签具证明意见并盖章。
2.低保证、残疾证或大病就医检查证明、出入院证明、住院医疗费发票病
人存根联。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复印件。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94号 电话:0839-52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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