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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府办发〔2014〕46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十大救助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来源:    点击量: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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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十大救助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公民

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救助资

金使用效益,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第649号令)、《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广

委办发〔2013114号)和《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苍溪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苍委办〔201313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十大救助制度内容。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苍溪县城乡困难群

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制度,苍溪县

殡葬救助制度,苍溪县学生救助制度,苍溪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

助制度,苍溪县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苍溪县老党员贫困党员

贫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制度,苍溪县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制度,苍溪

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

第三条  十大救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

(二)政策保障,资金整合,依法救助;

— 2 —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集中管理,分类救助;

(五)属地管理。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六条  对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第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因灾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

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因地震、地质灾害、火灾、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

房屋垮塌,家庭财产严重受损,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患重特大疾病(《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制度》中所列的20种疾病)无钱住院治疗(未发生住院费

用)的特困家庭;

(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 3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和其他保险报销及其他帮扶

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含自费费用)在3万元以上,导致

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

供2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益

性服务劳动的;

(三)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

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

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

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

请获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标准一般在300—500元之

间,个别严重困难家庭可多次救助,但一个家庭一年内临时救助

— 4 — 

 


 

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

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银

行账号;

2.城乡低保、优抚对象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和《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申请救助,应提供患者参加医

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

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原始票据,未住院治疗的,应出具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等相关原始材料;

4.因灾造成伤亡的,应提供残疾证、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

明或死亡证明。

(二)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当地村(居)委员会,根

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

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

请审批表》。

(三)审核。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有

异议的应入户核实,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初审意

— 5 —  

 


 

见进行审批,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县惠民帮扶中心)审

查备案后,按要求打卡发放。

第三章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保和特困对象。

第十三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

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

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

费医疗和各种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按以下标准

救助。

(一)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

超过3万元(含);

(二)低保对象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其政策范围内个

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55%予以救助,每人

— 6 — 

 


 

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

(三)其他特困人员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其政策范围

内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30%予以救助,

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救助

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

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

费用(当事人和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患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

请,并填写《苍溪县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报

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

簿、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基本医

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商业保险)得到的医疗住院补偿审

批表原件;属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城乡低保、优抚对

象的需提供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住院告知书(住院前

必须由申请人先告知当地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核实身份后

— 7 —  

 


 

出具住院告知书)。

(二)审核。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收到上报材料后,对

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民政局根据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初审意见进行

审批,并打卡发放。

第四章  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第十七条  救助范围。

因地震、洪涝、地质灾害发生,县级以上减灾委启动了相应

的应急响应后,发生的房屋倒塌,人员遇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

为自然灾害救助范围。

第十八条  救助项目及标准。

(一)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对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按照每

人 5000 元的标准向遇难者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抚慰金。抚慰

金由配偶、子女或父母凭家属关系证明、有效身份证及死亡证明

到当地乡镇民政部门领取。

(二)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因住房全冲、全倒、严重受损,

粮食、衣被未抢出的或地质隐患需紧急转移的群众给予转移安置

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 元钱、斤粮,救助时间、

人数以实际转移天数、人数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对因灾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损

— 8 — 

 


 

毁必须重建的住户,按照当年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过渡安置房和重

建补助,对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户,因灾损毁一处房屋的

不享受补助政策。

第十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银行账号;

2.城乡低保、优抚对象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和《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灾(竣工)房屋照片。

(二)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当地村(居)委员会,根

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

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苍溪县自然灾害房屋重建审批表》。

(三)审核。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对

有异议的应入户核实,对符合重建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初

审意见进行审批,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按规定打

卡发放。

第五章  苍溪县殡葬救助制度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

— 9 —  

 


 

我县火化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进行遗体火化的重点优

抚对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

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

第二十一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

(一)遗体运输费(普通车辆);

(二)遗体冷藏费(3日内);

(三)丧服;

(四)礼厅服务费(小厅1日内);

(五)遗体火化费(中档火化炉);

(六)骨灰盒(价值100元);

(七)骨灰寄存费(1年);

(八)骨灰安葬费(指进公墓安葬的)补助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丧事承办人向逝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并填写《苍溪县惠民殡葬救助审批表》,同时提供如下材料:1.

救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2.救助对象持有的有效优待抚恤证、

低保证、五保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县民政局审批后,持

县民政局出具的惠民殡葬救助证明在县殡仪馆、圣天公墓或民政

部门指定的公墓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敬老院、福利院和

光荣院等集中供养的救助对象死亡后由该院直接向县民政局提

— 10 — 

 


 

出救助申请。

(二)救助对象在我县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丧

事承办人应持遗体火化证明到逝者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办理救助手续,经县民政局审批后按照我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用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章  苍溪县学生救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资助项目: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

费补助。

(一)资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

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

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

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二)资助标准。每学期不低于250/生。

(三)审批程序。由幼儿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评议并填写

《苍溪县贫困学生资助审批表》,由所在幼儿园、村(社区)公

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上报县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审批。

(四)申请时间。每年9—10月。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资助项目: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11 —  

 


 

(一)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二)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全年1000元;初

中生每生每天5元,全年1250元。

(三)审批程序。学校公示补助相关信息,学生申领并填写

《苍溪县贫困学生资助审批表》,学校联评,初步确定农村困难

学生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审定,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专项资金并拨付到相

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储蓄卡或现金等形式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

字认领,直发到学生手中。

(四)申请时间。每年9—10月。

第二十五条  高中教育资助项目: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户籍在苍溪,且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教

育部门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

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

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

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1500 元。

(三)审批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

发放。凡符合条件、愿意申请资助的普通高中在校具有正式注

— 12 — 

 


 

册学籍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苍溪县

贫困学生资助审批表》。普通高中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规定时间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苍溪县贫困学生资助审批

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进行评审,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定汇总后,县教育和科学

技术局、县财政局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名额和金额将资

金拨付到学校,由学校打卡发放。

(四)申请时间。每年9—10月。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资助项目

(一)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资助对象。凡户籍及其家庭居住地均在苍溪,已被国家

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

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

读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城乡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

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

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

失业的家庭。

2.资助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

每学年 6000 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利息

— 13 —  

 


 

由国家支付。

3.审批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

请,同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

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

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

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及共同借款人的信息。

(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

料进行审核后,由学生到所在地乡镇信用社签订合同。

(3)贷款发放。信用社收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放款通

知书后,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根据借款学生就

读高校要求,再将贷款资金从学生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

校的账户。

4.申请时间。每年7—10月。

(二)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金。

1.资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孤

儿、单亲、残疾家庭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伤病失去劳动能力等

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新学年被高职以上学校(学院)录取,并

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

2.资助标准。大学本科 3000 /人,大学专科(含高职)

2000/人。

— 14 — 

 


 

3.审批程序。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县社会救助管理服

务中心贫困学生教育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高考准考证、

高考成绩单、录取院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上年度家庭

人均纯收入证明、所在村(社区)及乡镇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县总工会共同审定后,按当年资助学生数将助学补助金打卡发放

给申请人。

4.申请时间。每年9—10月。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资助捐赠项目

在尊重资助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与资助捐赠人商量资助范

围,资助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

按程序进行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受助人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学生在

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明显

好转,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或中止资助。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章  苍溪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救助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专项资

金的救助对象为涉法涉诉案件中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 15 —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等,

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

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或重大

财产损害,刑事被告人及亲属无力赔偿或刑事被告人正在服刑,

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刑事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

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

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

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或瑕疵以及在采

取约束性、强制性等措施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依法不属

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

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五)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对

符合援助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据规定给承办案件

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发放办案补贴;

(六)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两年内、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

期内因特殊原因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

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 16 — 

 


 

(七)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致使自身遭

受损害的,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八)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确需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者,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

村(社区)、乡镇基层组织出具的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援助救助

的相关材料,并向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司法救助窗口提出书

面申请;

(二)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申请的类型和对象分流

到对应主管部门承办;

(三)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援助、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

予以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委政法委审批。

第八章  苍溪县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

第三十二条  救助范围。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下列

家庭。

(一)城镇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三条  救助方式及标准。

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三种方式。

— 17 —  

 


 

(一)租赁补贴救助。凡申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救助范围

家庭,经审批后在我县规定的租赁补贴标准基础上再计发500

2000 元不等的救助资金。但按规定标准计发的租赁补贴与救助

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额度。

(二)租金减免救助。已经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无家庭,可申请免收租金;低保、残疾(军残)、烈属、

老人等特困家庭,视其困难程度可申请租金核减救助,核减额度

为规定标准的20%—30%

(三)实物配租救助。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下列家庭可

申请实物救助,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1.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

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

3.因患有国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返贫的家庭;

4.各类事故致使重度残疾的家庭;

5.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家庭。

第三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住房救助人书面申请书;

(二)《苍溪县“十大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

(三)住房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 18 —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

住房救助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一年一审。

(一)申请。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

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提出核查意见报县救助管理服务中心住房救助窗口,县救助

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送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

保办”)核查审批。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县

房保办应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个工作日。

(四)实施。租金补贴救助随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县

财政一并直发。租金减免救助由县房保办或产权单位在租房合同

中载明并实施租金减免。实物配租救助由县房保办在住房分配方

案中明确并负责实施。

第九章  苍溪县老党员贫困党员贫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制度

第三十六条  救助对象。

老党员、贫困党员和特困干部(含在职县、乡镇、村各级各

— 19 —  

 


 

类干部,离退休干部、老红军和离休干部困难遗偶)。

第三十七条  救助条件。

(一)老党员,年满80周岁及以上(以上年1231日为

统计基准日)且没有离退休(职)费(不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来源的。

(二)贫困党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指配偶和直系亲属,下同)患重大

疾病或长期高负担慢性病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

活不能保障的;

4.其他困难情况,确需救助的。

(三)特困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公殉职的;

2.因公受重伤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高负担慢性病生活

特别困难的;

4.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

活不能保障的;

5.老红军和离休干部遗偶,无工作及其它经济来源和医疗

保障,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别困难的;

— 20 — 

 


 

6.其他困难情况,确需救助的。

第三十八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上述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每

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特别困难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

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九条  救助程序。

(一)贫困党员、特困党员、贫困公务员救助:个人提出书

面申请,所属党支部核实,在所在村(社)公示3日后报乡镇党

委、部门党组(党组织)初审并填写《苍溪县贫困党员救助审批

表》、《苍溪县在岗特困干部救助审批表》、《苍溪县离退休特

困干部救助审批表》、《苍溪县老红军和离休干部困难遗偶救助

审批表》,经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审查后,报县委组织

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老干部局)审定,由乡镇或

部门发放到受助对象。

(二)老党员定额补助:各村(社区)党组织统计核实,在

所在村(社)公示3日后,报乡镇党委审核并填写《苍溪县老党

员定额生活补助审批表》,经县惠民帮扶中心审查备案后报县委

组织部审批,由乡镇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本人。

第四十条  申请资料。

(一)贫困党员、特困干部、离退休干部,老红军和离休干

部遗偶救助申请资料。

— 21 —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经所属基层党组织(离退休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的个

人书面申请;

3.出入院和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

4.灾情、意外事故证明。

(二)老党员救助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经村(社区)党组织、乡镇党委签署意见的个人书面

申请。

第十章  苍溪县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纳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档的困难职工和农

民工。

(一)困难职工救助条件:县属企事业单位低保或低保边缘

户中的“三有二无(有重症患者、有重度伤残者、有在校大学

生、家庭无一人稳定就业者、七十岁以上无人供养老人)职工。

(二)困难农民工救助的条件。

1.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

2.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会

组织;

— 22 — 

 


 

3.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

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实施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

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

虚假证明的;

4.无正当理由而不愿就业者。

第四十二条  救助原则。

(一)凡申请救助的职工或农民工应由本单位和单位主管部

门先行救助后仍然困难的,方可申请工会救助;

(二)生活、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领取一次;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生活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

冒领款项。

第四十三条  救助标准。

(一)一般救助为每人每次500元;

(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可实行多次救助,但

一年内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四十四条  救助程序。

(一)申报。申请救助的职工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工会

— 23 —  

 


 

或社区工会入户调查并签具意见后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困难职工救助窗口。

(二)核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窗口对

受理的求助职工的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收集相关资料。

(三)初审。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

审意见。

(四)报审。求助对象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社会救

助管理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窗口将所有资料(救助申请书、身

份证明、困难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主

要领导或者主席办公会审定。

(五)发放。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按审定意见,到县总

工会财务室领取现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六)归档。救助程序结束后,由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按求助职工情况分类制表并存档。

第四十五条  申请救助资料。

(一)救助申请,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加盖公章;

(二)本人及全家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  苍溪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救助项目及标准。

— 24 — 

 


 

(一)新农保补贴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参加新农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无经济能力参

加新农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2.救助标准。财政每年定额补助100元。

(二)康复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的07岁智障、脑瘫、聋哑儿

童、孤独症贫困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直接拨

付给县内的康复机构)。

(三)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

2.适配辅具。手杖、四脚拐、腋拐、轮椅、坐便器、助听

器等。

3.救助人数。每年50名。

(四)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家庭对象中的白内障手术指征患者。

2.救助人数。每年50名。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救助。

— 25 —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限肢体、听力、视力三类贫困残疾人。

2.救助标准。按每户不低于1000元进行辅助改造。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如实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

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等证件。

第四十八条  审批程序。

符合救助的对象,需向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提出书面申

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

服务中心残疾人救助窗口,由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后送

县残联审批实施救助。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上建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各救助部门

在中心设立窗口,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村(社

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点,统一受理救助申请,并办理申请事项。

第五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

十大救助制度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救助对象及享受情

况,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公开监督举

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

— 26 — 

 


 

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其

余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一年一次的教育救助、特困党员干部救助、司

法救助实行备案管理,由主管单位实施救助工作,救助情况报县

惠民帮扶中心、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三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

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其次年度

申请救助以及其它救助的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严

格追责。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守职、

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

— 27 —  

 


 

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苍溪县

自然灾害救助制度》、《苍溪县殡葬救助制度》由县民政局负

责解释。《苍溪县学生救助制度》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

解释。《苍溪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由县委政法委负责

解释。《苍溪县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

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苍溪县老党员贫困党员贫困离退休干

部救助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苍溪县困难职工生活

救助制度》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苍溪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制

度》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苍溪县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图

2.苍溪县十大救助申请审批表

— 28 — 

 


 

附件1

苍溪县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图 

县人民政府 

报告

救 

审查

审批

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     ↑      ↑

部门派驻窗口

部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

填写审批表

乡镇救助站 

核实

村(社区)救助点 

申请

本    人 

— 29 —  

 


 

附件2

苍溪县“十大救助申请审批表

编号:

身份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号码

家庭

住址

救助类别

贫困

主要

原因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

救助

站意

乡镇政

府审核

意见

县中

心窗

口拟

提意

县中

心审

查意

此人符合   类救助,符合救助标准

(大写)

年  月  日

元。领款金额(大写)    元(即小

同意救助(大写)

元(即小写)

救助

单位

审批

意见

写)

元。

领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需资料:1.本人书面申请,村、乡镇签具证明意见并盖章。

2.低保证、残疾证或大病就医检查证明、出入院证明、住院医疗费发票病

人存根联。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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