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财建〔2014〕45号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关于印发《苍溪县农民财政性补贴“一折(卡)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信用社及县级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苍溪县农民财政性补贴“一折(卡)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2014年9月28日
苍溪县农民财政性补贴“一折(卡)通”工作
实 施 细 则
为了确保农民财政性补贴政策兑现的规范、安全、高效,及时通过“一折(卡)通”把涉农补贴发放到农户手中,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民财政性补贴发放“一折(卡)通”工作方案的通知》(苍府办发〔2005〕6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一折(卡)通”的补贴范围
原则上所有涉农的财政性补贴都必须通过“一折(卡)通”发放到农户,严禁采用其他方式发放。特别是苍府办发〔2005〕62号文件已明确的各项补贴,除已取消、已到期、已停止执行的补贴项目外,其余补贴资金都必须纳入“一折(卡)通”发放。
二、实施“一折(卡)通”工作的操作程序
1.开设农民财政性补贴“一折(卡)通”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一折(卡)通”专户)。各乡镇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当地信用社统一开设“一折(卡)通”专户,各项涉农补贴资金都必须全额存入“专户”。
2.开设农民财政性补贴存折。各乡镇在当地信用社为每一家农户开设一个“一折(卡)通”存折并发放到户。各乡镇以2005年为农民开设的粮食直补存折或2014年新发放的新农保IC卡为基础,在对已发农户存折核实的同时,认真做好新增农户及遗失、损坏的账户介质补发工作。
3.收集录入农户基础信息。各乡镇有关业务部门要与财政所密切配合,将由农户签字或盖章认可的农户基础信息表送财政所,按“一折(卡)通”管理软件要求审核并录入农业补贴网络信息系统。
4.审核拨付资金。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涉农补贴资金的政策规定,将按乡镇汇总分配的资金方案送财政局审核后共同发文,同时,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乡镇“一折(卡)通”专户。
5.编制审核受益农户花名册。各乡镇业务部门按政策规定,编制受益农户花名册,送财政所核实(按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需上报审核的,必须先报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再送财政所核实),然后由乡镇业务部门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财政所将受益农户花名册录入微机并打印一式三份,经乡镇政府领导审签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送当地信用社一份,财政所和业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6.资金上折,直发到户。各乡镇信用社在收到财政所提供的受益农户花名册后,及时准确地将农户各类补贴资金划入农户“一折(卡)通”存折账户。同时,各乡镇有关业务部门及时通知农户领款,各财政所将上报数据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县财政局相关股室。
7.对于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要实行县级直发。每年2月底前县农业局要做好当年实际播种面积、补贴面积的核定,乡镇要做好本辖区范围内补贴农户基础信息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县财政局要根据接收的补贴信息数据计算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会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3月底之前将当年的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一折(卡)通”账户上。
三、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在不改变原有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无论是从县财政国库划拨的惠农补助资金还是从财政专户划拨的惠农补助资金都必须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惠民补助资金。
四、严格部门分工负责
政府各业务部门在各类资金的管理权、分配权、政策执行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各种补助政策兑现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全面负责。财政部门是“一折(卡)通”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核拨资金以及数据汇总。
1.各乡镇业务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准确收集核实农户资料,并将补助资金核算到受益农户,负责张榜公示和编制农户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并将补贴发放通知到户,同时主动解决好补贴兑付中的宣传解释、秩序维持、纠纷化解及安全等工作。
2.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开设“一折(卡)通”专户和农户存折账号并办理存折,农户补助资金的核实和数据的录入以及汇总上报,向当地信用社提供农户补助资金发放的加密文件,同时按资金性质将各项补贴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审核各乡镇业务部门开展“一折(卡)通”的相关业务工作,向县财政局提供按乡镇汇总分配资金的拨款依据。
4.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拨款依据,并将资金及时划拨到各乡镇开设的“一折(卡)通”专户或直发到受益农户。
5.各乡镇信用社负责制发农民财政性补贴专用存折,并根据财政所提供的受益农户花名册,将专户资金及时划入农户个人“一折(卡)通”存折账户,并在存折“摘要栏”注明享受对象和资金性质,凭享受人的私章、有效身份证明及“一折(卡)通”存折支取。同时坚持专户资金不抵扣单位和农户的任何款项,杜绝任何取现和转移到其他账户行为的发生。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苍财建〔2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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