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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财建20141号 苍溪县财政局苍溪县 农业局关于印发《苍溪县国家油料产业大县项目(农业部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来源:    点击量: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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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财建〔2014〕1号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农业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国家油料产业大县项目

(农业部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苍溪县国家油料产业大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苍溪县国家油料产业大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农业局 

2014年1月22日   

苍溪县国家油料产业大县项目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料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油料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集中使用项目安排的用于支持具有区域优势,以地方特色油料产业为重点,以促进油料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油料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油料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主要围绕全省确定的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油料产业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实行择优立项制度。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根据上级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和我县实际,根据竞争入围乡镇的条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油料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乡镇。

第五条  科学编制实施方案。项目村要健全村民“一事一议”制度,根据项目要求及农户筹劳筹资情况,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确定下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乡镇要落实专门的技术人员,实地勘测设计,对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工程要落实到田间地块,科学制定出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  实施目标责任制度。项目启动时,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牵头协调工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相关问题;认真做好资金管理工作。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项目的具体规划;落实相关技术人员实地技术指导;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实施乡镇是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宣传发动和组织项目区农户积极参与项目建设;负责按照“一事一议”、民办公助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指导、协调项目村两委做好农户自筹资金和投劳折资工作,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检查督导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负责搞好项目及资金的公示公告;主动和县级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对接工作,做好报账工作;负责按项目管理要求做好从项目规划到竣工各环节软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提议,县财政局牵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油料产业发展项目联席会议,通报项目工作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讨论研究工作中有分歧的或重大待定事项,磋商并按部门分工落实油料产业发展项目中有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每个事项,认真组织实施产油大县项目有关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

第八条  推行民办公助。油料产业发展项目推行民办公助建设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各项目乡镇必须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对于农户单独自建的工程项目,按相应的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对于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其中除农户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外,所需材料可以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采购;对于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并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项目建设中所需物资在采购、运输、分发过程中必须严格监管,做到货物进出有据。

第九条  执行公示公告制度。为了增强油料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项目实施乡(镇)、村必须将项目建设内容等作为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在政务公开栏等固定醒目的地方公示7天以上,自觉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第十条  强化项目管理。项目乡镇应及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项目乡镇应确定专门领导和技术人员负责组织、规划、实施项目工作,项目村应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项目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组织发动实施、协调,监督资金使用、项目质量,以确保项目按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在项目规划、实施到竣工整个阶段,项目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要求限期整改。项目竣工后,先由项目乡镇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认真自查,并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县级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乡镇的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宣传、图片软件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填写检查验收表,并出具县级检查验收报告,作为县级报账和上级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县级各部门和乡镇应以油料产业发展资金为平台,从项目编制和申报环节将相关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创新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努力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油料发展投入格局。

第十三条  严格资金专款专用。油料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油料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方式。国家产油发展资金严格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一是高产高效示范片建设,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推广,专业合作社建设和种植大户奖励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按项目要求实施据实报账。

二是田间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要求,项目乡镇在工程启动后,向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农业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补助总额的30%拨付启动资金到乡镇“村财民理乡代管”专户,同时支付给工程实施方。工程完工后,经村、组、乡镇自验,县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其工程价款按实际验收工程量价款(不超过合同工程价款),扣除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拨付,余款在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支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和乡镇应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油料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工作不力的,影响工程进度、数量、质量的,将进行督查通报;对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工程任务,影响上级检查验收的,建议有关部门将通过行政问责的办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三年内不再安排上级专项资金;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将移交司法、纪检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参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苍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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