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财建〔2013〕15号
苍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产粮(油)大县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7号)及省厅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苍溪县产粮(油)大县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2013年3月10日
苍溪县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7号)及省厅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根据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等因素测算,给予重点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奖励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促进粮食油料生产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本市支持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奖励资金的使用要体现适当集中、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效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用途。按照重点用于粮油生产发展,兼顾粮食流通设施建设的要求。其中:
1、粮食生产方面:主要用于粮食高产创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示范和推广,防灾、抗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统防统治,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等生产领域方面的支出。
2、粮食规模经营和仓储设施方面:主要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基地建设,粮食收购、仓储设施修建等方面的支出。
3、粮食精深加工方面:主要用于粮食加工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培植龙头加工企业,加快粮食加工业的转型升级,增强示范、引领能力等方面的支出。
4、市场流通方面:主要用于粮食品牌创建、质量认证、销售网点的建设,拓展销售市场,提升粮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奖励资金用途,在资金下达后,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方案内容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须经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项目实施。必须按照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要求,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细化量化项目建设内容,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范项目审批、实施操作、竣工验收程序。凡属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一律按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产粮大县奖励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逐步推行奖励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方案使用,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深入项目建设地点,了解项目实施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内容真实。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奖励资金绩效评价。要积极做好奖励资金项目实施资料的收集和总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365号)等规定,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省、市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苍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苍溪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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