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财农〔2014〕3号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林业和园林局
关于下达我县2013年6月—11月省级返还的
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的通知
各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返还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川财农〔2013〕424号)和《关于返还2013年育林基金的通知》(川财农〔2013〕425号)精神,县林业和园林局制定的省级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分配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将我县省级返还的2013年6月1日—11月30日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334.51万元和育林基金100万元下达给你们。希严格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管理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的使用按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竣工后,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报账,拨付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的监督。
附件:苍溪县2013年省级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分配表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林业和园林局
2014年2月11日
苍溪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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