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财农〔2014〕17号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苍溪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2014年5月13日
苍溪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农[2012]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是省财政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村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开支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方面的资料费、宣传费、印刷费、造价咨询(审计)费、交通费、会议费、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验收费用及工作人员差旅费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四川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支项目。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以下简称县扶贫移民局)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根据各村项目实施工作量的大小,提出扶贫项目管理费分配初步方案,商财政局同意后联合下达到项目所在村的乡镇,并实行县级主管报账制。
第四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管理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扶贫移民局共同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县扶贫移民局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承担审核责任。
第五条 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扶贫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维护资金安全,办理扶贫项目管理费的审核、支付、结算、报账等事宜。
第六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乡镇人民政府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所管理人员凭各项目实施村的真实、合法、合规、完整的票据原件到县扶贫移民局报账。乡镇用复印件登记辅助账,将其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扶贫项目管理费。
第七条 县扶贫移民局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乡镇扶贫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各乡镇应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
第八条 严禁项目乡镇和项目村在工程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严禁向工程施工企业摊派、索取管理经费,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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