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通知公告

苍人口发〔2014〕9号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来源:    点击量:2594  
分享: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苍人口发[2014]9号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对象资格确认

条件解释的通知

 

各片区人口计生督导站,各乡镇计生办,乡镇中心服务站:

根据《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苍府办发[2013]38号)实施情况,现将修改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解释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关怀对象是户籍在苍溪县境内或在苍溪县境内居住半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特困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大病;

(二)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伤(病)残、大病;

(三)不良因素影响生殖健康;

(四)享受低保政策且子女考入一本院校;

二、解释说明

(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

1.独生子女的年龄认定,已上户的以户口抄件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未上户的以《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2.独生子女父母的年龄认定,一律以其本人的户口抄件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3.涉及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领取关怀金的,因离婚或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无配偶的独生子女父亲须年满40周岁领取关怀金。

(二)关于独生子女问题

1.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包括无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收养的兄弟姐妹),且其父母办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已满18周岁(或未满18周岁,但已死亡),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以乡镇人民政府证明为据。

2.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或离婚(丧偶)后抚养独生子女的一方。

3.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再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认定。

4.无业独生子女父母是指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工作,无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金全部由个人缴纳的农村人口或城镇非农业人口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问题

1.计划生育手术指上环、取环、人流(药流)、引产、皮埋、输精管结扎和输卵管结扎手术。

2.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轻微不良后果指:计划生育手术引起阴道出血过多、内出血或血肿、脓肿、切口疝等,需附加治疗的;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失败,再次手术;长效避孕方法失败后的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终止妊娠手术失败,再次手术;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宫内节育器异位子宫外或完全嵌顿肌层,经手术取出后,无其他不良后果;输卵管绝育夹脱落。属医疗事故的除外。

(四)关于关怀金申领、发放问题

1.独生子女死亡的,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领取关怀金,单亲家庭由抚养独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申请领取50%的关怀金;没有父母的孤儿或父母已都去世的独生子女死亡,不予发放关怀金。

2.独生子女伤残且未成年的,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领取关怀金,单亲家庭由抚养独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申请领取50%的关怀金;独生子女已成年的一次性补助由独生子女本人申请领取,其母亲年满40周岁的补助由其父母申请领取。

3.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申请领取关怀金,另一方异地再婚并已生育子女或下落不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同时死亡的,独生子女已成年的,由独生子女申请领取关怀金,独生子女未成年的,由抚养独生子女的监护人申请领取关怀金。

4.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轻微不良后果的治疗,由乡镇中心服务站检查确诊、治疗,中心计生服务站不能治疗的,由中心服务站介绍到县计生服务站或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愈后当事人凭出站(院)证明和治疗费发票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申请领取关怀金。

5.享受低保政策且子女考入一本院校的家庭,由考入大学的子女申请领取关怀金。

6.婚后患不孕不育症的家庭由患者一方申请领取关怀金,双方均是患者的,由夫妻任意一方申请领取关怀金。

7.县人口计生局将每年8月份确定为关怀对象资格审查集中审批月,8月底前将关怀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涉及年龄界限的一律以当年8月31日计算。

(五)其他问题

1.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享受低保政策且子女考入一本院校和患不孕不育症家庭已收养(生育)子女的,其一次性补助和各类治疗费不纳入关怀补助范围。

2.关怀对象必须是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合法性认定同奖扶政策。违法生育(收养)过子女的家庭不予关怀。

3.未婚人员收养(生育)子女不属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对象;非婚生育子女的,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关怀条件的纳入关怀范围。

4.申领人非本县户籍的不予关怀。

5.符合关怀对象条件,同时又符合“一奖两扶”条件的,申报享受“一奖两扶”政策,不享受关怀基金政策(不符合“一奖两扶”政策,但符合关怀基金政策的一方或双方可享受关怀基金政策)。

6.被关怀对象既是独生子女同时又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其伤残、大病关怀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关怀,不重复享受。

7.有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伤残,女方年满40岁以上的,其关怀金发至满退休年龄止;已婚独生子女伤残的,批准再生育子女后不再给予关怀。

8.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其母亲年满40周岁和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伤残),其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次年起的关怀金从2013年1月1日起纳入关怀基金范围。

9.独生子女父母因意外事故同时死亡是指因同一意外事故相继死亡;同时死亡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相继死亡的合计补助10000元,但独生子女父母同时死亡或最后一方死亡时,其独生子女已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发放关怀基金。

10.不孕不育症鉴定以县级以上(含县级)具有执业许可的国家公立医疗机构鉴定结论为据,申领时提供鉴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不孕不育患者年龄界定在已婚育龄期内。

11.未经医保报销的治疗费用不予补助;医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自费金额。

12.享受低保政策且子女考入一本院校,指考入一本院校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全家享受低保政策。

13.被关怀对象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必须经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方能确定效力。

14.对在办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申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和贪污挪用关怀资金的,按照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5.《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试行政策,根据试行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修改或废止。

 

附件: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申请审批表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1月25日


附件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申请审批表

 

                  乡(镇)             村(社区)          

申请人

情  况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94号      电话:0839-5222361

COPYRIGHT 2019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技术支持: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