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人口领办发〔2013〕15 号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工作的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1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2日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项目工作的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人口发〔2013〕13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为确保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持续健康、有序高质开展,现将《四川省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十项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对照《十项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我委将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有关情况纳入目标考核;未完成国家、省下达目标任务的,我委将直接与项目县党政分管领导约谈,酌情取消“国优”“省优”称号;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附件:四川省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十项规定
四川省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工作的十项规定(试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及有关卫生技术规范,认真、科学做好风险评估。
二、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办科技〔2012〕42号)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项目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买卖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三、严禁将不符合政策生育的人群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范围。
四、严禁擅自改变、减少基本项目检查内容,严禁弄虚作假。
五、严禁降低服务标准和收取检查对象的基本项目检查费用。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国家专项资金。
七、严禁虚报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套取国家专项资金。
八、严禁无执业资质人员从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临床诊疗活动。
九、严禁使用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CMD认证、ISO9001质量认证等资质的医疗器械和检验试纸、试剂。
十、严禁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在非公益性的医疗机构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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