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3  来源:    点击量:5683  
分享: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水平,助推脱贫攻坚,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319号)和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广规建住发〔2017〕7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设计

  (一)树立“多规合一”的理念,统筹农村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等规划,注重结合地域特色,综合考虑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加强风貌控制,编制提升新村建设规划;按照《四川省农村房屋选址技术导则》《广元市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和《广元市安居扶贫住房质量保障科普手册》的规定,合理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区和行洪泄洪通道,靠近县城、乡镇、产业园区(基地)、资源富集区选址定点,并对场地进行安全性评价或评估。

  (二)住房设计应当遵循《四川省农村居住建设技术导则》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设抗震技术规程》等标准,未经设计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统规统建的农村住房建设,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结合地形地貌和地域文化,形成院落式、错落式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县住建局审批后予以实施。统规自建的农村住房,鼓励选用《苍溪县易地扶贫搬迁建筑设计图集—2016》《苍溪县易地扶贫搬迁建筑设计图集—2017》中的符合地域风貌特色的图集和图纸;若需深化修改、自行设计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确保风貌协调、功能配套。农村住房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在实施维修加固施工前,应有切实可行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

  二、规范施工管理

  (一)农村住房建设由建房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户建房申请书》,同时提交《农户建房承诺书》,承诺建房面积和自筹资金不超过自筹标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服从村庄整体规划,旧房及时拆除复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农户及施工承揽人(最低应由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揽)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书》。统筹统建的农村住房、三层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及跨度6米以上的联建、自建农村住房,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并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城镇房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二)农村住房建设应加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抗震构造措施等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并形成质量安全巡查记录。地基基础要满足嵌入深度的要求,基础验槽应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予以签字确认;主体结构不得因施工造成结构或构件破坏;屋面工程应与墙体、柱梁、楼梯有可靠的纵向连接、横向拉结措施,做好屋面防水;按要求落实好圈梁、构造柱、楼梯、现浇屋面的抗震构造措施。

  (三)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方(承揽人)应当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佩戴安全帽,达到2米或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当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临边、洞口、楼梯口按规范要求防护到位,外防护架体应当采用双排落地式脚手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施工机械和自制施工机具;施工临时用电应当采用电缆线,机具末端配电箱应当设置漏电保护器且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加强技术服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村建设管理人员参加省、市、县各级专业培训,确保达到全覆盖。每年至少开展两批次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工匠管理人才库,实行诚信行为管理,积极引导具有在外建筑务工经历的返乡人员,担任村级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员。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门监督机构和人员,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巡查、督查与指导制度,督促做好农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应参照城镇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工程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聘请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未参照城镇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农村住房工程,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住建局制定年度农村住房现场技术服务方案,组织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指导。要组织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技术人员成立技术服务志愿队,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现场技术指导,对参加现场技术指导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上给予鼓励、支持。

  (四)县住建局牵头,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依托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土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统筹协调。

  四、严格竣工验收

  (一)农村住房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资料、保障资料等进行检查,形成验收结论,由乡镇管理人员、建房农户、施工承揽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土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按行业规范要求存档备案。

  (二)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施工单位或施工承揽人应向建房农户提交《质量保修书》,按设计文件约定基础和主体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厨房、卫生间、外墙有防水要求的部分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水电、外墙装饰合理使用年限不低于2年。

  五、明确工作责任

  县住建局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监管主体。要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和巡查。村民委员会参与本行政村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巡查,指导农户开展住房建设相关活动。建房农户、施工承揽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接受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和监管。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94号      电话:0839-5222361

COPYRIGHT 2019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技术支持: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