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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生态管护执行情况 做好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

发布时间:2020-11-23  来源:本网  点击量: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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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检察监督职能,落实与县法院、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出台的《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责任人员履行生态环境管护义务的意见(试行)》,将履行生态管护义务纳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范畴。6月5日,苍溪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到永宁镇对一起非法狩猎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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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6年至2017年间,夏某、王某等四人利用从网上购买的电捕猎机等工具,先后多次在苍溪县五龙镇和广元昭化区境内的山林中设置高压电网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何某、仲某二人积极参与并提供帮助。六人先后共计捕杀赤麂16只、猪獾2只、野兔2只,后被苍溪县森林公安抓获。苍溪县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夏某等六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苍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王某等六人相应刑罚,六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9760元,且分别担任义务护林宣传员一个月。

执行当天,夏某等六名被执行人在现场检察干警的监督下,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随后,在林业站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六名被执行人来到永宁镇白鹤山林区,对各自巡护的林区范围和护林员的职责进行了确认和知晓。六名执行人当场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积极履行护林义务,保护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

此次执行监督活动是《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责任人员履行生态环境管护义务的意见(试行)》会签后,苍溪县检察院通过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确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责任人员履行生态环境管护义务的一次生动实践和积极探索,对于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及平衡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将履行生态管护义务纳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范畴,既体现了对破坏生态环境、滥捕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的惩治,又能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修复,还能在广大群众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带动群众一道维护生态环境,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绿水青山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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