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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玉斌、严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发布时间:2020-05-07  来源:本网  点击量:4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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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6年5月,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玉斌因修建苍溪县龙王镇“巨龙广场”资金链断裂,工程停工,欲向严明处借款500万元,严明要求唐玉斌以“巨龙广场”在建项目抵建作为抵偿,以先取得该项目确权法律文书作为借款先决条件。于是唐玉斌、严明、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李志新共同商量,伪造了严明借款510万元给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的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严明将其之前借与唐玉斌的393.2万元连同伪造的510万元借款证据,于2016年5月25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唐玉斌、严明、李志新在庭审中的虚假陈述以及提供了虚假的证据材料,致使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对严明提起的诉讼作出了(2016)川0824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裁判文书,该法律文书确认由唐玉斌夫妇、四川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严明借款本金903.2万元及利息的调解结果。

     【办案情况】2019年5月27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就2016川0824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出苍检民(行)监〔2019〕51082400003号检察建议。认为本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明显不符,应当依法纠正。2019年8月7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824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苍溪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焦点在于人民法院调解书中认定的借贷关系是否为当事人恶意虚构,区分虚增诉讼标的和虚假诉讼标的。当事人双方分别提供了借条与收条,但事实上双方对于案件所涉510万元并无借贷事实,其目的在于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通过司法确权的形式,把苍溪县龙王镇“巨龙广场”在建工程抵偿给严明,待严明取得该工程法律确权文书后再打款给唐玉斌。因此,该案并非虚增诉讼标的,而是恶意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作为一个新的违法形式,活跃于民间借贷、婚姻、以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等案件中。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互相支撑。庭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或者对抗不否认原告所称事实,人民法院审判中很难发现真实案件情况,往往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快速执行,致使当事人迅速通过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在庭审中的异常对抗以及积极表示愿意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予以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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