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青川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县法院对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罪犯张某伟依法撤销假释,并作出新的判决。
被告人张某伟,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5日,四川中江县人,初中文化,家住中江县通济镇河珠村6组1号,务农。200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送往四川广元监狱一监区服刑。2011年4月25日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5日止。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收押于青川县看守所。
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依法对张某伟进行入所谈话时发现,张某伟属于假释考验期未满又犯新罪的累犯,遂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通过中江县检察院监所部门和司法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向青川县法院发出撤销假释决定的检察建议,并移送张某伟的档案资料。2014年2月18日,青川县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张某伟原一年十个月二十天的假释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前犯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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