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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身份证办信用卡,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时间:2015-12-18  来源:本站  点击量:5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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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听说有人要收购农业银行信用卡,每张卡转卖可获利人民币100元,其便非法购买6张他人身份证,然后于同年7月底来到四川省境内办理农业银行信用卡。同年7月30日至8月2日期间,黄某某又先后在四川6个县城的多个农业银行网点,使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信用卡16张。后因黄某某在中国农行某营业点办理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说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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