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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发布时间:2015-11-10  来源:法制生活网  点击量: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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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近日,刘某拿着一张由舒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到法院起诉,称舒某在2012年11月份借了自己35000元现金到期未还,请法院判决刘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舒某则辩称,自己并未借过刘某的钱,刘某诉称的35000元借款,实际是双方生意往来上的货物欠款,并不是真正的现金借款。在举证期间内,刘某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借条,而没有提交其它能够印证借款事实的证据,同时舒某又不认可借款事实。

      【诉讼结果】

        该案主审法官在耐心细致地对刘某释明法律规定后,刘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诉讼风险,最终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份呈增多趋势,也体现出不少人在借贷中缺乏法律意识。通过该案的审理,万山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凡涉及数额较大的“借款”纠纷,不要仅凭借条诉讼,还应当提交存在借款事实的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如银行的收、取款凭证等,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将会承担极高的败诉风险。

       同时检察官官提醒,“借条”须书写规范、全面。借条应写明贷款人、借款人、单位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约定利率、借款期限、有无担保等。实践中发现,有的借款人书写借条时不写明贷款人,这会导致不特定主体持借条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日期最好用汉字书写如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以避免借条持有人更改用阿拉伯数字写的借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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