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王小刚(化名)与吸毒人员徐二(化名)、牛三(化名,另案处理)系发小,又是邻居。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徐二、牛三因吸食毒品怕被公安机关查获,于是就找到王小刚,声称最近风声比较紧,大家好几天没有吸食毒品了,非常难受,希望可以借用他家的房子作为吸毒的场所,王小刚为顾及哥们义气便答应下来。王小刚明知徐二、牛三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不但不予制止,反而为他俩提供方便。2010年12月19日晚,王小刚协助公安机关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公交公司附近,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杨某抓获。截至案发,被告人王小刚已容留徐虎、牛铁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三次。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小刚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刚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该案中,王小刚重义气加上碍于情面,容留哥们在自己家中多次吸毒,最终被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王小刚为自己的“哥们义气”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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