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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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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检察院职能简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它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重点工作

1.聚焦发展新理念,以更高的站位服务发展大局。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始终围绕县委“1233”执政兴县战略想事、谋事、干事,始终与县委保持“同一个目标、同一个声音、同一个步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监检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与县监委的案件通报、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不断增强反腐败合力。加大对诬告陷害、缠访闹访赖访的打击力度,坚决为被诬告者“正名”,为实干者“撑腰”。积极融入“工业富县、农业强县、文旅兴县”三大战略,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预防并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忠实践行“两山理论”,积极参与节能减排,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为发展“双碳经济”保驾护航。

2.回应人民新期盼,以更强的担当守护民生福祉。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体推进司法维权、综合施治,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推进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做深做实“设点建站聘员联户”网格化民生检察工作,持续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加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案件办理力度,以更具温度的检察履职,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3.激发监督新动能,以更实的举措维护公平正义。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以全过程、全链条监督捍卫司法公正。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执行活动违法监督,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虚假诉讼。强化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一手托两家”。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拓展办案领域、提升办案质效,推动解决社会治理难点痛点问题。更加自觉接受监督,完善与代表委员的日常联络机制,邀请社会各界深度参与检务活动,让检察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适应履职新要求,以更严的标准锻造检察铁军。坚持理论学习,持续抓好中心组学习、“周三夜学”,培养学习型干部、打造学习型组织。坚持学用结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坚持提能培优,利用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双轮驱动”,培育业务骨干、打造优秀团队、促进整体提升。精进工作方法,用好专班工作法、五头工作法、“五抓”工作法,向“抓落实”要“生产力”,形成“说干就干、干就干成、越干越好”的良好风尚。深化巩固队伍教育整顿和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成果,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持续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是属一级预算单位,无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收支总预算811.96万元,比2021年收支预算总数减少153.2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体制上划,保障标准发生改变。

(一)收入预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收入预算811.9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11.96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支出预算811.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0.83万元,占86.3%;项目支出111.13万元,占13.7%。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11.96万元,比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153.2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体制上划,保障标准发生改变。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11.96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78.3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8.8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8.9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5.7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11.96万元,比2021年预算数减少153.2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体制上划,保障标准发生改变。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678.38万元,占8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8.89万元,占7.3%;卫生健康支出28.99万元,占3.6%;住房保障支出45.7万元,占5.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行政运行2022年预算数为663.88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

2.公共安全支出(类)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22年预算数为14.5万元,主要用于:广元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剑阁)基地运行维护。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2年预算数为57.14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4.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2年预算数为28.99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5.卫生健康(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22年预算数为1.7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支出。

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2年预算数为45.7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00.8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71.6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公用经费129.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

(一)公务接待费与2021年预算减少5.5万元,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接待。

2022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接待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21年预算减少18万元,原因是由于体制上划,预算口径发生改变。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7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2022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用于7辆公务用车燃油、过路(桥)、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2022年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无公务用车购置计划。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与2021年预算持平。

2022年部门预算未编列因公出国(境)经费,未安排出国(境)任务和计划。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2年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129.18元,比2021年收支预算总数减少15.2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体制上划,保障标准发生改变。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财政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底,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7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6辆,单位价值97.97万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35.65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2022年剑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完成、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成本、时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本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本单位用于保障专项业务开展的项目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六)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七)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财政厅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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