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元朝天检察院依法对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作出不予接收案件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2018年以来第1号不予接受案件通知书。
经过阅卷审查,该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卷宗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湖南省娄底市人,案发前后从未前往朝天区,且作案地点均不在朝天区境内。经与侦查监督部门沟通,认定该案不属于该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该院案件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出具了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
近年来,该院案件管理部门按照卷宗材料、文书文号不规范不予接收,不够立、诉标准的案件不予接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齐全、涉案财物未移送的案件不予接收,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不予接收等“四不接收”的要求,严格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各类案件,对程序性、规范性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容易引发办案风险的实体内容进行初审,通过严把案件入口关,防止病案流入、实现风险防控、奠定流程管理基础和帮助业务部门提速、增效,达到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朝天院案管办)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滨河路五十五号 电话:0839-8622000
COPYRIGHT 2019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