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林从四川冕宁县运输8只野生猕猴准备前往安徽,途经川陕交界的七盘关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野生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律规定禁止猎捕、运输、买卖。此案侦结后,检察机关迅速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结合案件事实,详细阐述被告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要件,并结合本地实际、社会危害性等向旁听群众普及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等知识,指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猎捕、杀害、收购、运输等属违法行为,以案释法,用反面案例警示在场的群众,公诉人提出“现在农村生态环境越来越好,野生动物随时可能在附近出现,随意破坏野生动物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后,当地群众表示通过这次庭审活动,让我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得到增强,对涉及生态的法治意识得到提升,更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严厉性深有感触,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会身体力行,保护身边的野生动物,维护好生物的多样性,自觉做生态坏境的守护者。
图说:庭审现场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滨河路五十五号 电话:0839-8622000
COPYRIGHT 2019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