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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检察院:不起诉听证制度让正义看得见

发布时间:2013-09-13   来源:本站  点击量: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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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中央媒体记者在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观摩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活动。徐伯黎 摄

中央级媒体记者与检察官交流。徐伯黎 摄

中央媒体采访团一行在徐汇区检察院参加座谈。徐伯黎 摄

  正义网上海9月11日电(记者 林平)“理性、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公众共同营造,每一个人在放松享受生活的同时,也要照顾别人的情绪,希望你能珍惜检察机关对你宽宥处理的机会,学会自律和自控,理智平和地解决问题,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上海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在该院专设的“检察庭”内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当事人朱某进行了训诫教育。 

  10日上午,“看得见的正义”中央媒体采访团一行前往徐汇区检察院观摩了这场不起诉听证宣告。记者获悉,截至今年9月,徐汇区院共对9件10人已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罪名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过失致人死亡、信用卡诈骗、盗窃等。 

  经记者观察,该案听证地点选在徐汇区院特设的“检察庭”内,多名群众、人大代表、特邀检察员受邀在庭内公众旁听席上参与听证。听证现场,案件承办检察官主导了听证秩序且席位居中,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分别位列检察官席位的左右和正下方。 

  “……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又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相对不起诉。”检察官在宣读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后分别阐述了法律适用依据和拟作不起诉的依据、理由。 

  据悉,2012年8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沈某在徐汇区某鱼馆就餐时,因相邻餐桌声音太吵,与犯罪嫌疑人朱某发生争执,朱某遂用拳击打沈某面部。经鉴定,沈某构成轻伤。2013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3年7月2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犯罪嫌疑人朱某与被害人沈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沈某人民币三万元。 

  记者注意到,这场听证宣告持续了逾半小时,检察官依照事实听证、法律适用听证和拟不起诉听证的顺序完成了上述听证流程。在此期间,听证参与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书记员全程详实记录。 

  “本院决定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朱某不起诉。”听证程序结束后,徐汇区院检察官根据听证参与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议,最终作出了上述决定。 

  “对本案的处理决定,侦查机关认为有错时,可要求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官向全体参与人员宣读了上述说明。 

  紧接着,检察官话锋一转说道:下面请检察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教育。随即,一名检察员与犯罪嫌疑人朱某相对站立,检察官的一段精心制作的训诫词为这场不起诉听证案画上了句号。 

  “训诫这一环节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能深刻反省。”检察官对记者表示,该院针对每一件不起诉案例均会制作专门的训诫词。 

  “在特定场所针对不起诉案件进行不起诉决定的听证及宣告,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民主性、严肃性和教育性,让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过程产生可信度。”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储国梁在谈及该院探索的“不起诉听证”经验时坦言,这项举措践行了检察权司法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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