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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检察院出台《相对不起诉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31  来源:本网  点击量: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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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苍溪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了《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微罪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服务工作作出规范。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并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办法》规定: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后,对适宜开展相对不起诉社会服务工作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15日前告知犯罪嫌疑人社会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检察官自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社会服务的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自行申请参与社会服务,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人基本情况,结合其涉案罪名,确定合适的社会服务内容并安排犯罪嫌疑人履行,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服务的时间不少于16小时,不超过40小时。

       《办法》同时规定,承办检察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履行社会服务的情况进行抽查,形成书面记录并附卷。社会服务期满,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履行社会服务的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承办检察官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社会服务期间的表现、抽查情况、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意见等作出书面评估意见,该评估意见作为审查起诉的重要依据。对于积极履行社会服务的犯罪嫌疑人应按程序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怠于履行社会服务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作为是否真诚悔罪的重要参考依据,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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