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苍溪县院扎实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矛盾,先后向程某等12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78000元,通过民政和社会保障渠道为董某等3人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和保障性住房等检察救助,得到了高检院申诉厅领导的充分肯定。
一、领导主抓,落实救助资金
该院党组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杨志宏检察长多次组织召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为使救助资金得到有效解决,杨志宏检察长及时向新上任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专题汇报,多次邀请政法委书记到该院进行司法救助工作调研,在该院的积极推进下,苍溪县委建立了《苍溪县十大救助制度》,计划每年列支30万元,将检察机关等部门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使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保证了救助金的及时发放。
二、建章立制,规范救助程序
两年来,该院在开展此项工作中,不断建立和完善救助制度。一是多次将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向县委政法委提出了实施建议和救助方案。通过积极争取,苍溪县委办、政府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政法委、财政、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各部门分散实施的救助事项统一整合,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二是结合县情和检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规范了救助的原则、救助标准、救助提起、救助方式、救助程序等,使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章可循。三是出台了《救助人回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回访原则、回访范围、回访时间、回访方式和回访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回访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法院、民政、司法、财政、妇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各种救助资源,多方位帮助被害人争取专项救济和政策优惠,解决生产、生活、就医、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抓住重点,凸显救助效果
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将一般对象和重点对象相结合,把救助的重点放在人身权利受到重大侵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并对相关对象主动救助。2013年,苍溪县院救助的12名刑事被害人中,经本人申请提出救助的6人,主动进行救助的6人。例如,大学生村官程某,到某乡任职后被乡政府安排暂住在新修建尚未使用的乡派出所院内,刚到任一个月就被犯罪嫌疑人寇某入室强奸、抢劫。寇某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但寇某系无业人员,无力进行赔偿。因寇某的严重暴力犯罪,使程某身体受到伤害,财物受到损失,精神受到沉重的打击,其父母均为进城务工农民,收入微薄,其工作、家庭和生活等均受到严重的影响,造成全家生活困难,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程某家人多次上访,强烈要求严惩凶手和赔偿损失,更得到了大学生村官群体的声援。为了化解社会矛盾,该院及时稳控,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主动对程某进行救助,向程某发放救助金48000元。又如吸毒人员杨某故意伤害案件,先后致张某等四人重伤或轻伤,杨某亦无民事赔偿能力。为使四名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该院及时进行救助,分别给予3000元和2000元的救助。通过抓住有社会影响的重点案件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彰显了人权保护。
四、因案施策,进行多元救助
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时,苍溪县院根据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经济救助、精神抚慰、其他社会保障等多种渠道,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减免医疗费或学费、解决医保、低保、帮助转学或就业等方式进行多元化救助,实现救助效果的最大化。如歧坪镇被救助人金某(74岁),丈夫干农活回家途中被一有精神障碍的无名氏(身份信息无法查明)用锄头猛击头部当场死亡,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因犯罪嫌疑人属于精神病人无民事赔偿能力,该院为金某申请5000元救助金后,又针对金某及家人的上访,多次进行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和安抚,稳定了金某及家人的情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董某早年被检察机关查处过后,又因企业破产,家庭遭遇变故,成为“三无”人员,多年独自一人居住在县城滨江河堤广场棚户内,到该院缠访。因董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该院管辖,但鉴于董某已62岁,又无经济来源和房屋居住等具体问题,检察长决定对其予以救助。通过多方协调,最终县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政府为其解决了一套65平方米的廉租住房。董某对检察长亲自为其协调解决非常感谢,主动书写了息诉罢访承诺。
2013年12月,高检院申诉厅的领导在视察工作时对该院的司法救助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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