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诉工作中,侦查机关移送的公诉案件质量不高,导致在公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大量适用,且退回补充侦查存在退查质量不高、超过补充侦查期限、言词证据缺乏系统笔录、公诉部门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跟踪力度不够等问题,苍溪县院通过积极沟通协调,创新建立了《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跟踪监督制度》。
该制度本着促进补充侦查快速、有效进行的大方向出发,规定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承办人不能“一退了之”,而是要严格督促,既要确保案件质量,又要提高诉讼效率。一是要督促侦查机关(部门)及时换押,确保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同时,要及时与侦查人员联系,对退查提纲上列举的事项进行说明;三是自退查之日起,每七天要督促一次,详细了解侦查人员对案件补查的情况;四是要求在退查期限届满七日前,要督促侦查人员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五是规定必要时可配合侦查人员,对补充取证适时进行引导;六是对补充侦查期间,侦查人员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梳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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