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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院驻所检察室办理首例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4-08-05  来源:    点击量: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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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苍溪县院驻所检察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督促一名留所服刑人员及时缴纳罚金,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留所服刑罪犯李道行(男,汉族,生于1950年11月8日,重庆大足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苍溪县法院以(2014)苍溪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7月30日,法院向县看守所送达了李道行的执行通知书,并将李道行交付看守所执行刑罚。驻所检察人员找新入所人员李道行谈话时,了解到其罚金刑未执行的情况后,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教育。通过驻所检察人员的的细心教育,罪犯李道行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将自己存在看守所的零花钱向法院缴纳罚金。

    该院驻所检察人员与县法院取得联系后,法院随即派人到看守所收取了李道行缴纳的罚金5000元。该案的办理有效探索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方式途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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