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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开展“绿色检盾”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8-12  来源:  点击量: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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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更好地保护、培育和利用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市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绿色检盾”行动,并制定《关于开展“绿色检盾”行动的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发挥好检察机关打击、保护、监督、教育和预防等职能作用,构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修复、预防“三大体系”,努力为“美丽广元、幸福家园”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树立“大生态”理念,增强服务生态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充分认识开展“绿色检盾”行动的重要性。要站在生态安全、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大生态”理念,提高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重要性的认识。要紧扣时代主题,积极履行各项检察职权,依法延伸检察职能,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构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修复、预防三大体系,开展“绿色检盾”行动,为服务“美丽广元、幸福家园”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绿色检盾”行动目前由公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确定专人办理相关案件。条件成熟的基层院可以率先成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科。

    二、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构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体系

    严厉打击严重污染土地、水体和大气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重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严重侵占、毁坏农用地、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等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贪污、挪用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重点打击涉及“天保”工程、退耕还林、灾后植被恢复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严肃查办相关的渎职侵权犯罪,重点打击涉及作业设计、伐中监管、资源检查等环节的渎职侵权犯罪;严肃查办滥用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的渎职侵权犯罪,重点打击申报审批、许可证发放、资源使用监管等环节的渎职犯罪。

    三、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构建生态环境资源修复体系

    对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或者履职不当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并建议责令行政相对人修复被其破坏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政府职能部门因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疏漏,可能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或者基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办理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对象权属的不同,分别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修复生态的补偿管护协议、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害方是国家的,引导政府职能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达成补偿管护协议;被害方是其他主体的,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检察机关要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协议。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协议予以确认,并将协议达成和履行情况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对在提起公诉时未能达成修复生态补偿管护协议、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且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害人是国家或者集体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害人是其他主体的刑事案件,因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被破坏致使他人权益被侵害或者受害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民行检察部门可以支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或有被严重破坏重大危险的案件、不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导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进一步被破坏的案件、不特定社会群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或者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后,尚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案件,政府职能部门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依托三大宣传平台,构建生态环境资源预防体系

    结合办案,制作涉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预防宣传短片,组织预防宣讲团到案发地开展专题宣讲。深入林区、矿区、乡镇、农村采用悬挂宣传图片、播放视频等方式开展法律宣传,利用在案发地出席法庭庭审、发表公诉意见等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充分运用检察院机关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等媒体,及时公布最新法律法规,通报典型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处理情况,不断增强公民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加强与林业、国土、水务、环保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创新工作平台,建立经常性、多层面的协调配合机制,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培育和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统一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案件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思想和证据标准,提高办案质量,着力解决量刑轻刑化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分析近期内违法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并提出应对措施,通报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地方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沟通交流的事项。

    加强检察机关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预防、控申、宣传等内设部门的协作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导,形成打击犯罪、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合力。建立两个同步审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案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反渎职侵权部门和民行检察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了解有无渎职犯罪线索;民行检察部门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公诉部门审查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案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反渎职侵权部门和民行检察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对案件进行同步审查,发现有渎职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民行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同步审查,开展民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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