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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8-09  来源:  点击量: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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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行政申诉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
《意见》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受当事人委托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情形的;三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意见》要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需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应包括:申诉书;已生效的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或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上诉书;法院再审相关裁定书;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身份证件。
《意见》强调,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件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案件办理结果送达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后决定不立案或不抗诉、不提请抗诉、终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代理申诉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意见》指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检察院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点。人民检察院在各联系点聘请一名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联络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等方面的情况。二是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联络员应当督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助人民检察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三是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举报;四是积极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馈。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立例会制度,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定期通报各自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交流民行申诉案件信息。共同开展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宣传、不定期组织疑难案件研讨、对检察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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