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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16  来源:    点击量: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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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是:

  (一)刑事申诉案件: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5、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案件;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前款第一项所称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6、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案件:

  A: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B: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二)刑事赔偿案件: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的条件及要求:

  1、有明确的申诉请求;

  2、申诉请求确有正确证明;

  3、申诉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4、申诉的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书;②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或复印件);③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受案部门:

  凡刑事申诉、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统一受理后,再分送本院各相应的内设机构办理(刑事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民事申诉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刑事赔偿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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