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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举报知识介绍

发布时间:2013-09-16  来源:    点击量: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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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举报知识介绍

  一、举报知识

  1、举报、控告、报案

  举报: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2、举报的方式

  (1)电话举报、(2)信函举报、(3)当面举报、(4)网上举报、(5)预约举报、(6)传真、电报、录音、录像等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提出。

  3、免费投递举报信件

  凡在苍溪县境内的邮政局(所、代办点)向检察机关投递的举报信件一律免费,但须在信封正面注明举报中心收或有“举报”字样。

  4,公民如何进行网上举报

  为了便于公民举报犯罪线索,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在举报中心设立了网上举报系统,建立了QQ举报平台,公民可以随时上网qq举报,举报方式如下:

  步骤一:进入腾讯QQ,添加好友检察官(646912505)

  步骤二:与举报中心检察官直接对话,进行举报

  5、鼓励提倡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行为实名举报的意义

  一是便于与举报人或者举报单位取得联系,便于向举报人或者举报单位详细了解被举报人的情况;

  二是便于举报受理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三是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四是表明举报人敢于承担举报责任,对所举报内容敢于承担法律后果;

  五是便于答复查处结果、反馈信息;

  六是便于表彰、奖励举报人,弘扬社会正气。

  检察机关大力担保和鼓励群众实名举报。

  对实名举报的承诺

  (1)及时办理、专人跟踪,定期反馈,件件答复。

  (2)七日内告知线索受理情况。检察机关管辖内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案件查办情况;管辖外的案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3)严格保密,严防泄密,违者,按法律规定处理。

  (4)保护举报人,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5)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二、举报受理

  1、举报受理单位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2、举报工作及任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也应当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3)、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4)、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5)、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6)、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2、对举报人的奖动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按其对举报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在判决生效后进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奖励基金由举报中心管理,专款专用。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

  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私放在押人员案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5、国家机关工作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7、环境监管失职案18、传染病防治失职案1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1、放纵走私案22、商检徇私舞弊案23、商检失职案2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5、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2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3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3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35、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36枉法仲裁案、37、食品监管滥用职权、失职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

  五、贪污贿赂犯罪立案标准

  (一)贪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4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1.个人行贿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玻以上或者为从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条第1款)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第2款)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1款)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2款)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六、依法治理商业贿赔犯罪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

  检察机关干部作为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依法运用侦查、批捕、起诉职能,打击各商业贿赂犯罪,按照管辖分工,重点是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要严肃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

  七、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

  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个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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