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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赔偿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13  来源:    点击量: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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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申诉须知

  (一)受理刑事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包括: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刑事赔偿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决定逮捕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3、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7、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

  (二)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已经依法确认;

  2、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

  4、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5、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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