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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07-23  来源:本网  点击量: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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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二级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总编制153名,其中政法编制128名,其他事业编制25名。在职人员总数135人,其中政法人员112人,其他事业人员23人;退休人员55人。固定资产总额1303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依法向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高、省检院确定的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一)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骏、鉴定、审查复核工作。

(十二)对全市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政策法律理论研究工作;推动检察改革。

(十三)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制定机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协同县级党委管理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及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和反贪局主要负责人;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本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六)协同市级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七)组织领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培训中心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管理市院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预算情况说明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3206.39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4487.76万元下降28.55%;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3206.39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4487.76万元下降28.55%。剔除上年结转资金因素,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同口径增长12.29%。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183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483.44万元,公用支出355.56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1367.39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70万元,其中:检察专用设备购置70万元。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36万元。其中:2017年无因公出国(境)计划;公务接待费预算6万元,较2016年预算下降20%,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2016年度上级调研任务较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30万元,较2016年预算下降22.45%,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数量减少。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检察院.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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