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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院召开刑事案件座谈交流会

发布时间:2016-09-05  来源:本站  点击量: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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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昭化区检察院针对近年来公诉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公安打击质效要求越发严格的现状,邀请广元市昭化分局刑侦大队在红岩水陆派出所举办座谈交流,共谋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座谈会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为重点,强调“依靠法律、提高质量”,深入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确立新型案件的起诉标准问题。红岩派出所今年以来,遇到众多新型刑事案件,其中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尤为引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出台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对于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由此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办理民事虚假诉讼引起的刑事案件时,必须明确该虚假诉讼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要求,从客观证据为出发点印证主观故意违反刑事法律。

        二是明确毒品案件的抽样规范问题。近年来毒品案件多发,昭化境内的派出所也对少量毒品案件进行侦办,但办案质量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着一些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对毒品犯罪的定性量刑提出更高的要求。昭化检察院公诉科提出需要强化现场称量,对于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情况,应当当场作出封包处理,到达称量场所后再行拆包称量。在称量的过程中,应让犯罪嫌疑人始终在场见证,对每包毒品均进行抽样,并制作全程录音录像。

        三是规范公诉和自诉案件界限问题。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部门,与群众联系紧密。群众相互之间的伤害案件时有发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轻伤案件属于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公安派出所一味考虑上访压力,在未告知当事人有自诉权利的情况下,将该类案件一律实行刑事侦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话,将会出现由于亲密关系导致证人证言反复,出警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丢失等众多问题。

        四是解决未成年案件的监管难问题。红岩派出所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现阶段存在监管难的问题,因为不是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检察院一般会依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结论,这会导致某些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明知刑法无法对他们判刑的情况下对派出所的调查取证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昭化检察院提出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应当坚持一般不予刑事处理的基调,对于未成年人涉及严重犯罪的,需要对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进行社会调查。对于那些未成年人团伙多次作案的,特别是对其中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五是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取证策略问题。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出要强化庭审为中心,这种中心理论不仅体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阶段,更体现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阶段。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取证时,注重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问题,还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犯罪过程的细节,做到场景再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公安案件时,必须坚持依法审查,同时公安机关的任务指标也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成。

        通过这次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座谈会,昭化区检察院公诉科干警和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深化了对虚假诉讼、毒品、自诉、未成年人四类案件,取证策略法律问题的认识,也加强了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沟通交流,为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作出了有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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