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本网站!今天是:
公示公告: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智能安防设备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2026-02-11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试、面试结果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的公告   2026-01-20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2025-12-24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5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拟调人员公示   2025-11-27      ·广元市检察机关2025年公开招聘 聘用制书记员拟聘用人员公示(第一批)   2025-10-28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本院动态

市检察院出台办法对不予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上提市院决定

发布时间:2015-11-24  来源:本站  点击量:5858  
分享:

        近日,广元市检察院出台《关于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实施办法(试行)》,对不予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上提市院决定,着力破解基层院随意扩大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不予许可的范围,妨碍律师会见的难题。

        一、明确了办理部门和办理期限

        《办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会见在押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会见事项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当日内移送本院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对申请会见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符合会见条件的,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制作许可会见的相关法律文书,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移交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自收到律师申请会见之日起3日内告知辩护律师是否许可会见。

        二、明确了决定不予会见的程序和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基层院拟作不予许可会见的案件,应当报本院检察长审批,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市院侦查部门。市院侦查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经检察长审批后批复基层院,并抄送市院案件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错误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同时,《办法》规定,市院批复基层院应予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自答复辩护律师之日起七日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报市院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三、强化了流程监控和责任落实

        《办法》规定,两级院办理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流转。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流程监控,对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办理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COPYRIGHT 2026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微信公众号(scgyjcy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