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为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市检察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意见》,从五个方面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一、《意见》要求,要严格把握三道关口,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一是严把诉前引导关,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接到提前介入侦查的邀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介入侦查。对命案、重特大案件、要案及敏感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可主动介入侦查。介入过程中应及时把审判的证据标准传导到侦查环节。 二是严把审前过滤关,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和程序,主动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客观认定案件事实,仔细研究法律适用。把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案件阻挡在审前阶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三是严把出庭支持公诉关,出庭前应当制作出庭预案,提高庭审交叉讯问能力,全面举示案件证据材料,对辩护或辩解进行有理、有力地答辩,充分揭露犯罪。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二人办理,并由检察员主办,应当复核现场,并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意见》要求,要加强对可能系无罪判决案件的内部程序控制。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审查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仔细听取无罪、罪轻的辩护或辩解理由,并记录在案。承办人提出无罪的审查意见后,部门负责人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员参与审查。交叉审查后,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案件提交公诉部门集体讨论。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罪与非罪意见分歧较大的,若案件系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或者相关案件嫌疑人经过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公诉部门应当征求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罪与非罪意见分歧较大的,公诉部门应当在检察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七日以前报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公诉部门交叉审查的承办人、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出现无罪判决或撤回起诉案件后,要逐案进行分析研究,收到判决书或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书后三日以内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撤回起诉前,应当报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无罪判决和撤回起诉案件虽然不等同于错案,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诉案件的质量。无罪判决和撤回起诉案件依照相关程序被认定为错案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可能系无罪判决案件的请示、报告制度。下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经集体讨论,罪与非罪意见分歧较大的,在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前应当向上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请示。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经集体讨论,罪与非罪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下级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但相关机关、部门要求提起公诉的,应当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
四、《意见》要求,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听取其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二是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五、《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深化公诉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一是逐步建立案件分类集中办理、专门化办理制度。根据案件性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分类,可以将案件分为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简易程序及其他等几类案件。根据公诉干警的业务专长,因案设岗、因案择人,交由专人办理。市院公诉处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安排相关人员办理专门案件。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关联案件等符合并案条件的,应当受理案件后五日以内作出并案审查起诉的决定,交由同一承办人办理。受理的案件与已审结案件存在关联关系或系共同犯罪的,可以继续交由先前案件承办人办理。三是积极推进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分类制作审查报告。符合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坚持集中讯问、集中提起公诉,并商请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集中出庭。四是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认罪与不认罪案件不同办理模式,探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简化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举证、质证辩论程序。五是严格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缩短办案周期。转变退查观念,树立自查、协查意识。对一般性问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查有难度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附有实质退查内容的退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决定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六是创新案件讨论方式,建立快速高效的案件讨论方式。公诉部门负责人认为有讨论必要的,承办人应当提前三日将起诉意见书、审查报告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发送给其他干警阅读,并做好发言准备,避免对同一议题的多次讨论。县区院公诉部门需要向市院公诉处汇报案件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避免对同一议题的多次请示。是对非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八是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尽早开庭审理。对已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尽早作出裁判,及时送达相关文书。检察人员收到裁判文书后,应当三日内填制裁判文书审查表。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纠正。九是加强第二审刑事案件出庭工作,实现第一审、第二审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中法律文书等电子数据的共享,第一审公诉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公诉部门的要求配合好第二审出庭工作。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能够查清事实的,出庭检察人员一般应当提出改判的意见。十是不断提高公诉工作科技化水平,大力推进电子卷宗系统、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在公诉环节的深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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